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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金和要約書差在哪?出價前要先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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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10 / 04 · 買賣流程Q&A

看中一間房子、價格還想再談,仲介通常會請買方「出價」。出價有兩種方式:付一筆斡旋金,或簽一份要約書。兩者都會把買方的條件送到賣方面前,但要不要先付錢、賣方點頭後買方要負什麼責任、想反悔時怎麼撤回,都不一樣。

本文寫給準備透過仲介出價的買方:出價前先弄清楚兩種方式的差別,再依自己的情況選擇。完整買賣步驟可對照交易流程的「買方出價」一節。

先講結論

  • 兩種方式由買方選擇。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規範說明要求仲介在收斡旋金前,以書面告知兩者的區別,並告知買方可以改用內政部版要約書。
  • 要約書不用先付錢;斡旋金要先交一筆錢給仲介。
  • 賣方同意並送達買方後,兩者都會讓買方受拘束,不能再隨意反悔,接下來就是協商並簽訂買賣契約。
  • 撤回要趁賣方承諾送達之前,而且要用書面、留下證據。要約書的撤回方式範本寫得很清楚;斡旋金能不能撤回、怎麼撤回,要看斡旋金契約的約定。
  • 出價單上寫的不只是價格,車位、家具、交屋時間、貸款條件都要一起寫進去。

斡旋金與要約書:一張表看差別

項目斡旋金內政部版要約書
要不要先付錢要,交給仲介不用;賣方承諾前不須支付任何款項
文件依據各仲介業者自訂的斡旋金契約內政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附件二
賣方同意後依斡旋金契約約定,常見是轉為定金預約成立,雙方有協商並簽訂買賣契約的義務
撤回依斡旋金契約約定要約期限內可以撤回,但賣方承諾已送達買方後就不能撤回
賣方沒同意依約定退還斡旋金要約期限屆滿即失效,本來就沒付錢
買方違約依契約約定,可能涉及斡旋金或定金的處理依要約書與一般法律規定處理

兩者的名詞,公平交易委員會在《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第二點有定義:

  • 要約書:載明購買意思、由仲介向賣方提出價款與付款條件等要約條件的書面,買方不預先交付一定金錢給仲介。
  • 斡旋金:買方交付一定金錢給仲介,委託仲介代為向賣方協議交易。

同一份規範說明第九點規定:仲介在向買方收取斡旋金前,若沒有以書面告知「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的區別及替代關係」以及「買方可以選擇其中一種」,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所以買方在仲介店頭被要求出價時,應該會看到一張勾選表,讓買方自己選。

出價的法律效果:賣方點頭,就不是只有「談談看」

不論用哪一種方式,出價在法律上都是買方向賣方提出的要約。依民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實務上要注意的是三個時點:

1. 要約期限

要約書範本第七條要買方寫明「要約期間至某年某月某日某時止」。依民法第 158 條,要約定有承諾期限的,賣方沒有在期限內承諾,要約就失去拘束力。期限寫太長,買方等於長期被綁住;寫太短,賣方可能來不及考慮,可依賣方聯絡的難易決定。

2. 賣方承諾並送達

要約書範本第三條:要約書經賣方親自記明承諾時間並簽章、送達買方時,雙方就要負擔簽立買賣契約的義務。範本的「要約書簽約注意事項」也說明,要約書的性質是預約,承諾送達後預約成立生效,除了買賣契約內容無法合意以外,雙方要履行簽約義務。

範本第五條另約定,承諾送達後一定日數內,雙方要就稅費負擔、地政士、付款條件、貸款、交屋等事項協商並簽訂買賣契約。日數由雙方在要約書上填寫。

3. 賣方還價

賣方如果改了價格或條件才簽名,依民法第 160 條第 2 項,屬於拒絕原要約而提出新要約;要約書範本第三條也是同樣的設計。這時換買方決定要不要接受,買方簽名並送達賣方後才成立。

想撤回出價:方式與時點

要約書

要約書範本第四條:

  1. 買方在要約期限內有撤回權;但賣方已承諾、且經仲介把承諾送達買方的,就不能撤回。
  2. 撤回要用郵局存證信函送達,或以書面親自送達賣方,或送達到要約書末頁記載的仲介公司地址,才發生撤回效力。

重點在「誰先到」。打電話給仲介說「不買了」,事後很難證明時間點;用書面送達並保留收件證明,才有依據。

斡旋金

斡旋金沒有統一範本,撤回條件、退款期限、賣方承諾後斡旋金怎麼處理,全看各家的斡旋金契約。簽之前至少確認:

  • 賣方承諾前,買方能不能撤回、要用什麼方式通知;
  • 賣方沒有同意時,斡旋金多久內退還、退到哪裡;
  • 賣方同意後,斡旋金是否轉為定金、何時交給賣方;
  • 賣方同意後買方不簽約,斡旋金怎麼處理。

如果契約約定斡旋金在賣方同意後轉為定金,之後因可歸責於買方的事由無法履約,依民法第 249 條第 2 款,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定金不得請求返還。這也是斡旋金出價前要特別想清楚的地方。

出價前的準備清單

步驟要做什麼文件
1. 看資料先拿到不動產說明書、出售條款,確認謄本與現況不動產說明書、謄本
2. 審閱要約書範本記載買方可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三日要約書與附件
3. 選方式斡旋金或要約書擇一,在仲介提供的書面上勾選書面告知表
4. 寫條件總價、付款期程、貸款、車位、附贈設備、交屋時間要約書或斡旋金契約
5. 寫期限要約有效期間寫到「日、時」同上
6. 留副本要約書範本為一式四份,買賣雙方與仲介各執一份簽名副本

依內政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買方簽立要約書後,仲介應在 24 小時內把要約書轉交賣方,不得隱瞞或扣留。

另外,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定型化契約訂立前要給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要約書範本的注意事項也說明,要約書屬於定型化契約,審閱期的目的是讓買方在簽之前充分了解出售條件與不動產說明書。

常見誤區

  • 「先付斡旋金,代表比較有誠意,賣方比較會考慮」:法律上兩者都是要約,賣方是否同意看的是條件,不是出價方式。
  • 「還沒簽買賣契約,隨時都可以反悔」:賣方承諾送達後,買方已經負有簽約義務;用斡旋金的,還可能涉及定金的處理。
  • 「口頭跟仲介說撤回就好」:要約書範本要求以存證信函或書面送達;斡旋金也應依契約約定的方式通知,並保留證據。
  • 「出價單只寫價格就好」:車位、家具家電、交屋日、貸款不足怎麼辦,出價時沒寫,賣方承諾後再談,買方的籌碼就小很多。
  • 「要約期限隨便填」:期限決定買方被綁多久,也決定賣方要在多久內回覆,要具體寫到日期與時間。

小結

  1. 斡旋金要先付錢,要約書不用;兩者由買方選擇,仲介收斡旋金前應以書面告知。
  2. 賣方承諾並送達後,買方就負有協商並簽訂買賣契約的義務。
  3. 要撤回,要在承諾送達前,用書面方式送達並留下證據。
  4. 斡旋金的撤回、退款、轉定金與違約處理,簽前逐條看清楚契約。
  5. 價格以外的條件與要約期限,一次寫進出價文件。

出價後到簽約前要核對的事項,可以搭配簽約前檢核表逐項確認。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案情形請另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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