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價被接受、價格談定之後,下一步是簽買賣契約。簽約當天如果少帶一樣東西,輕則改期,重則簽錯人、簽錯物件。本文寫給準備簽約的買方與賣方:把當天要帶的文件分成兩份清單,再整理特殊身分要多準備什麼、現場要核對什麼,以及簽約後到用印前還要補的文件。
出價到契約成立的過程,可以先看賣方接受出價後,買賣契約什麼時候成立;完整步驟對照交易流程。
先講結論
- 簽約當天的核心是「確認人」與「確認物」:用身分證確認簽約的人就是權狀、謄本上的所有權人;用權狀與最新謄本確認買的就是這間房子。
- 買方最少帶身分證、印章與簽約款;賣方最少帶身分證、印章與權狀(或至少可供核對的資料)。
- 印鑑證明、印鑑章通常不是簽約當天,而是「用印(備證)」階段要交;但賣方最好簽約前就確認自己辦得出來。
- 代理人、共有、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的人,要另外準備授權書或法定程序文件,事前沒處理好,簽了也可能有效力問題。
- 契約要有審閱期:內政部成屋買賣契約應記載事項定的是至少 5 日,簽約前先拿到草稿看。
簽約在整個流程的位置
依內政部公告的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四點,價款通常分四期付:
| 期別 | 什麼時候付 | 對應的文件動作 |
|---|---|---|
| 簽約款 | 簽約同時支付(包括已收的定金) | 雙方簽訂買賣契約 |
| 備證款 | 賣方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備文件時 | 雙方用印、交付過戶文件 |
| 完稅款 | 土地增值稅、契稅稅單核下後 | 雙方繳稅 |
| 交屋款 | 過戶後或貸款撥付時 | 點交房屋 |
同一份應記載事項第八點規定,雙方應在備證款付款同時,把所有權移轉登記要用的文件備齊並加蓋印章,交給受託的地政士(或約定的人)辦理。也就是說,簽約當天重點是「簽得對」,過戶要用的整套文件,可以在下一階段補齊。
這份應記載事項是規範企業經營者使用的定型化契約;個人之間經仲介成交的契約不一定直接適用,但條款架構可以拿來檢查契約有沒有漏寫。
買方簽約清單
| 文件/物品 | 用途 | 備註 |
|---|---|---|
| 國民身分證正本 | 確認身分、填寫契約當事人資料 | 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要求契約記載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與通訊地址、電話 |
| 印章 | 在契約上蓋章 | 依民法第 3 條,親自簽名即可,蓋章與簽名效力相同;多數現場簽名與蓋章並用 |
| 簽約款 | 支付第一期價款 | 先確認匯入履約保證專戶或約定帳戶,不要直接交現金給個人 |
| 出價時的要約書或斡旋金收據 | 核對已付定金、扣抵簽約款 | 金額寫進契約「包括已收定金」 |
| 貸款規劃資料 | 確認預定貸款金額與付款期程對得上 | 貸款不足怎麼處理要在契約勾選 |
| 登記名義人資料 | 如要登記給第三人(例如家人) | 應記載事項第八點:要提出以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聲明書 |
貸款要特別注意:應記載事項第六點把「貸款金額少於預定」分成不可歸責於雙方、可歸責於賣方、可歸責於買方三種情形,各有處理方式。買方簽約前最好已經向銀行初步詢問可貸成數,再決定契約上預定貸款寫多少。
賣方簽約清單
| 文件/物品 | 用途 | 備註 |
|---|---|---|
| 國民身分證正本 | 確認是登記名義人本人 | 與謄本所有權部的姓名、統一編號核對 |
| 印章 | 在契約上蓋章 | 簽約用一般印章即可;印鑑章留到用印階段 |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 核對標示、權利範圍 | 正本多半在備證時交地政士;簽約時至少要能核對 |
| 最近的地價稅、房屋稅單 | 核對稅籍、計算交屋日前後的分擔 | 應記載事項第九點:交屋日前由賣方、交屋日後由買方,按當年度日數比例負擔 |
| 原貸款資料 | 確認未償餘額、塗銷方式 | 應記載事項第五點要勾選原抵押權怎麼處理 |
| 使用執照、規約、停車位分管協議等 | 交屋時要交給買方 | 應記載事項第十點:賣方應在訂約時告知,交屋時一併交付 |
| 建物現況確認書 | 揭露增建、滲漏水、停車位等現況 | 應記載事項第二點附件一;最新版自 2026 年 4 月 1 日生效 |
權狀如果遺失,要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55 條,補給要經登記機關公告 30 日、期滿無人異議後才補發,所以賣方發現權狀找不到,應該在委託或出價階段就處理,不要等到簽約前一天。
特殊身分要多準備的文件
代理人代簽
賣方或買方本人無法到場、由他人代簽時,依民法第 531 條,處理的法律行為依法要用文字的,授與處理權也要用文字。不動產物權移轉依民法第 758 條第 2 項應以書面為之,所以代理人應該拿得出書面授權書。
| 項目 | 要確認什麼 |
|---|---|
| 授權書 | 授權範圍寫明「出售(或購買)某地號、建號不動產並簽訂買賣契約」,價格、收款方式是否授權 |
| 本人印鑑證明 | 授權書蓋本人印鑑章,附印鑑證明,方便核對真偽 |
| 代理人身分證 | 核對代理人就是授權書上的人 |
| 價金收款帳戶 | 價款應付到本人帳戶或履約保證專戶,不付給代理人個人 |
簽約時最好和本人通電話或視訊確認出售意願,並把確認的方式記在契約或備忘錄。
共有物件
房子登記給兩人以上共有時,全體共有人到場簽約最單純。若只有部分共有人同意,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處分共有不動產要有共有人過半數、且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應有部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時,人數不計),並要事先以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這類交易要另外準備同意人名冊、通知證明等文件,可參考本站共有房屋出售。
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的人
- 依民法第 12 條,滿 18 歲為成年。名下有房子的未成年人出售時,由父母擔任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 1088 條第 2 項,父母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子女的特有財產。賣方是未成年人時,要準備戶籍資料與法定代理人身分文件,並把價金用途說明清楚。
- 受監護宣告的人,依民法第 1101 條第 2 項,監護人代理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簽約前應先取得法院許可裁定,或在契約中把「取得法院許可」寫成條件與期限。
已婚的屋主
依民法第 1018 條,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的財產。房子登記在夫或妻一方名下時,原則上由登記名義人簽約即可,不需要另一方同意書。實務上家庭成員對出售有意見,常在交屋階段才浮現(例如家人仍住在屋內),簽約前先確認交屋時能否騰空,比多一張同意書更實際。
簽約當天要核對的事
- 人:身分證姓名、統一編號,和謄本所有權部一致;代理的,授權書、印鑑證明齊全。
- 物:權狀、謄本的地號、建號、門牌、面積、權利範圍,和契約第一頁一致;車位有沒有獨立權狀。謄本怎麼看,見謄本怎麼看: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
- 謄本是不是最新:簽約當天或前一天調閱,確認沒有新的查封、假扣押、預告登記。
- 不動產說明書: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 條,簽約時經紀人應交付不動產說明書並由買方簽章,說明書視為契約的一部分;簽名前要看過內容。
- 審閱期:應記載事項第一點,契約審閱期間至少 5 日;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之 1 也要求定型化契約訂立前給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
- 錢:四期價款金額、日期、匯入帳戶;原貸款怎麼清償塗銷。
- 稅費分擔:應記載事項第九點,契稅、印花稅、登記規費由買方負擔,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雙方另有約定時要寫清楚。稅額可以先用稅費試算估算。
- 交屋條件:交屋日、戶籍與公司登記遷出、現況(家具、增建、滲漏水)都寫進契約或建物現況確認書。
簽約後到用印前要補的文件
| 誰 | 文件 | 依據/用途 |
|---|---|---|
| 賣方 | 印鑑章、印鑑證明 | 移轉登記時登記義務人原則上要親自到場核對身分(土地登記規則第 40 條);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的印鑑證明,可免親自到場(同規則第 41 條第 10 款) |
| 賣方 | 權狀正本 | 申請登記應提出所有權狀(同規則第 34 條) |
| 賣方 | 戶籍資料 | 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時使用,應記載事項附件四另行確認 |
| 買方 | 印章、身分證影本 | 登記申請書與公定契約用印 |
| 買方 | 貸款對保文件、撥款委託書 | 應記載事項第七點:交付完稅款前親自完成開戶、對保、用印 |
印鑑證明要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賣方提前辦好,可以避免卡在用印日。
常見誤區
- 「簽約只要帶身分證就好,其他之後再說」:權狀、稅單、原貸款資料沒有先核對,簽約後才發現面積、權利範圍或貸款餘額不對,只能用補充協議處理。
- 「代理人有本人的身分證和印章,就能代簽」:身分證和印章可能被冒用;應該要求書面授權書並附印鑑證明,且價金只付到本人或專戶。
- 「仲介給的契約都一樣,不必審閱」:付款期程、貸款不足的處理、違約金、交屋日都是每案填寫的;拿到草稿後先看,也可以搭配簽約前檢核表逐項勾。
- 「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子,要配偶同意書才能賣」:依民法第 1018 條原則上不用;但是否能如期騰空交屋,要另外確認。
- 「權狀遺失,簽約後再補就好」:補給要公告 30 日,可能讓整個過戶時程往後延。
小結
- 簽約當天核對「人」與「物」:身分證對謄本,權狀與最新謄本對契約。
- 買方帶身分證、印章、簽約款與出價文件;賣方帶身分證、印章、權狀、稅單與原貸款資料。
- 印鑑章、印鑑證明、權狀正本,通常在用印(備證)階段交給地政士。
- 代理、共有、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等情形,授權書或法定程序要在簽約前備妥。
- 契約審閱期至少 5 日,付款、稅費、交屋條件逐項寫清楚。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案情形請另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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