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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前要準備哪些文件:買方與賣方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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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10 / 11 · 買賣流程Q&A

出價被接受、價格談定之後,下一步是簽買賣契約。簽約當天如果少帶一樣東西,輕則改期,重則簽錯人、簽錯物件。本文寫給準備簽約的買方與賣方:把當天要帶的文件分成兩份清單,再整理特殊身分要多準備什麼、現場要核對什麼,以及簽約後到用印前還要補的文件。

出價到契約成立的過程,可以先看賣方接受出價後,買賣契約什麼時候成立;完整步驟對照交易流程。

先講結論

  • 簽約當天的核心是「確認人」與「確認物」:用身分證確認簽約的人就是權狀、謄本上的所有權人;用權狀與最新謄本確認買的就是這間房子。
  • 買方最少帶身分證、印章與簽約款;賣方最少帶身分證、印章與權狀(或至少可供核對的資料)。
  • 印鑑證明、印鑑章通常不是簽約當天,而是「用印(備證)」階段要交;但賣方最好簽約前就確認自己辦得出來。
  • 代理人、共有、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的人,要另外準備授權書或法定程序文件,事前沒處理好,簽了也可能有效力問題。
  • 契約要有審閱期:內政部成屋買賣契約應記載事項定的是至少 5 日,簽約前先拿到草稿看。

簽約在整個流程的位置

依內政部公告的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四點,價款通常分四期付:

期別什麼時候付對應的文件動作
簽約款簽約同時支付(包括已收的定金)雙方簽訂買賣契約
備證款賣方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備文件時雙方用印、交付過戶文件
完稅款土地增值稅、契稅稅單核下後雙方繳稅
交屋款過戶後或貸款撥付時點交房屋

同一份應記載事項第八點規定,雙方應在備證款付款同時,把所有權移轉登記要用的文件備齊並加蓋印章,交給受託的地政士(或約定的人)辦理。也就是說,簽約當天重點是「簽得對」,過戶要用的整套文件,可以在下一階段補齊。

這份應記載事項是規範企業經營者使用的定型化契約;個人之間經仲介成交的契約不一定直接適用,但條款架構可以拿來檢查契約有沒有漏寫。

買方簽約清單

文件/物品用途備註
國民身分證正本確認身分、填寫契約當事人資料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要求契約記載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與通訊地址、電話
印章在契約上蓋章依民法第 3 條,親自簽名即可,蓋章與簽名效力相同;多數現場簽名與蓋章並用
簽約款支付第一期價款先確認匯入履約保證專戶或約定帳戶,不要直接交現金給個人
出價時的要約書或斡旋金收據核對已付定金、扣抵簽約款金額寫進契約「包括已收定金」
貸款規劃資料確認預定貸款金額與付款期程對得上貸款不足怎麼處理要在契約勾選
登記名義人資料如要登記給第三人(例如家人)應記載事項第八點:要提出以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聲明書

貸款要特別注意:應記載事項第六點把「貸款金額少於預定」分成不可歸責於雙方、可歸責於賣方、可歸責於買方三種情形,各有處理方式。買方簽約前最好已經向銀行初步詢問可貸成數,再決定契約上預定貸款寫多少。

賣方簽約清單

文件/物品用途備註
國民身分證正本確認是登記名義人本人與謄本所有權部的姓名、統一編號核對
印章在契約上蓋章簽約用一般印章即可;印鑑章留到用印階段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核對標示、權利範圍正本多半在備證時交地政士;簽約時至少要能核對
最近的地價稅、房屋稅單核對稅籍、計算交屋日前後的分擔應記載事項第九點:交屋日前由賣方、交屋日後由買方,按當年度日數比例負擔
原貸款資料確認未償餘額、塗銷方式應記載事項第五點要勾選原抵押權怎麼處理
使用執照、規約、停車位分管協議等交屋時要交給買方應記載事項第十點:賣方應在訂約時告知,交屋時一併交付
建物現況確認書揭露增建、滲漏水、停車位等現況應記載事項第二點附件一;最新版自 2026 年 4 月 1 日生效

權狀如果遺失,要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55 條,補給要經登記機關公告 30 日、期滿無人異議後才補發,所以賣方發現權狀找不到,應該在委託或出價階段就處理,不要等到簽約前一天。

特殊身分要多準備的文件

代理人代簽

賣方或買方本人無法到場、由他人代簽時,依民法第 531 條,處理的法律行為依法要用文字的,授與處理權也要用文字。不動產物權移轉依民法第 758 條第 2 項應以書面為之,所以代理人應該拿得出書面授權書。

項目要確認什麼
授權書授權範圍寫明「出售(或購買)某地號、建號不動產並簽訂買賣契約」,價格、收款方式是否授權
本人印鑑證明授權書蓋本人印鑑章,附印鑑證明,方便核對真偽
代理人身分證核對代理人就是授權書上的人
價金收款帳戶價款應付到本人帳戶或履約保證專戶,不付給代理人個人

簽約時最好和本人通電話或視訊確認出售意願,並把確認的方式記在契約或備忘錄。

共有物件

房子登記給兩人以上共有時,全體共有人到場簽約最單純。若只有部分共有人同意,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處分共有不動產要有共有人過半數、且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應有部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時,人數不計),並要事先以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這類交易要另外準備同意人名冊、通知證明等文件,可參考本站共有房屋出售。

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的人

  • 依民法第 12 條,滿 18 歲為成年。名下有房子的未成年人出售時,由父母擔任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 1088 條第 2 項,父母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子女的特有財產。賣方是未成年人時,要準備戶籍資料與法定代理人身分文件,並把價金用途說明清楚。
  • 受監護宣告的人,依民法第 1101 條第 2 項,監護人代理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簽約前應先取得法院許可裁定,或在契約中把「取得法院許可」寫成條件與期限。

已婚的屋主

依民法第 1018 條,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的財產。房子登記在夫或妻一方名下時,原則上由登記名義人簽約即可,不需要另一方同意書。實務上家庭成員對出售有意見,常在交屋階段才浮現(例如家人仍住在屋內),簽約前先確認交屋時能否騰空,比多一張同意書更實際。

簽約當天要核對的事

  1. 人:身分證姓名、統一編號,和謄本所有權部一致;代理的,授權書、印鑑證明齊全。
  2. 物:權狀、謄本的地號、建號、門牌、面積、權利範圍,和契約第一頁一致;車位有沒有獨立權狀。謄本怎麼看,見謄本怎麼看: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
  3. 謄本是不是最新:簽約當天或前一天調閱,確認沒有新的查封、假扣押、預告登記。
  4. 不動產說明書: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 條,簽約時經紀人應交付不動產說明書並由買方簽章,說明書視為契約的一部分;簽名前要看過內容。
  5. 審閱期:應記載事項第一點,契約審閱期間至少 5 日;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之 1 也要求定型化契約訂立前給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
  6. 錢:四期價款金額、日期、匯入帳戶;原貸款怎麼清償塗銷。
  7. 稅費分擔:應記載事項第九點,契稅、印花稅、登記規費由買方負擔,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雙方另有約定時要寫清楚。稅額可以先用稅費試算估算。
  8. 交屋條件:交屋日、戶籍與公司登記遷出、現況(家具、增建、滲漏水)都寫進契約或建物現況確認書。

簽約後到用印前要補的文件

誰文件依據/用途
賣方印鑑章、印鑑證明移轉登記時登記義務人原則上要親自到場核對身分(土地登記規則第 40 條);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的印鑑證明,可免親自到場(同規則第 41 條第 10 款)
賣方權狀正本申請登記應提出所有權狀(同規則第 34 條)
賣方戶籍資料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時使用,應記載事項附件四另行確認
買方印章、身分證影本登記申請書與公定契約用印
買方貸款對保文件、撥款委託書應記載事項第七點:交付完稅款前親自完成開戶、對保、用印

印鑑證明要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賣方提前辦好,可以避免卡在用印日。

常見誤區

  • 「簽約只要帶身分證就好,其他之後再說」:權狀、稅單、原貸款資料沒有先核對,簽約後才發現面積、權利範圍或貸款餘額不對,只能用補充協議處理。
  • 「代理人有本人的身分證和印章,就能代簽」:身分證和印章可能被冒用;應該要求書面授權書並附印鑑證明,且價金只付到本人或專戶。
  • 「仲介給的契約都一樣,不必審閱」:付款期程、貸款不足的處理、違約金、交屋日都是每案填寫的;拿到草稿後先看,也可以搭配簽約前檢核表逐項勾。
  • 「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子,要配偶同意書才能賣」:依民法第 1018 條原則上不用;但是否能如期騰空交屋,要另外確認。
  • 「權狀遺失,簽約後再補就好」:補給要公告 30 日,可能讓整個過戶時程往後延。

小結

  1. 簽約當天核對「人」與「物」:身分證對謄本,權狀與最新謄本對契約。
  2. 買方帶身分證、印章、簽約款與出價文件;賣方帶身分證、印章、權狀、稅單與原貸款資料。
  3. 印鑑章、印鑑證明、權狀正本,通常在用印(備證)階段交給地政士。
  4. 代理、共有、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等情形,授權書或法定程序要在簽約前備妥。
  5. 契約審閱期至少 5 日,付款、稅費、交屋條件逐項寫清楚。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案情形請另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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