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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接受出價後,買賣契約什麼時候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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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10 / 06 · 買賣流程Q&A

買方出價後,仲介來電說「屋主同意了」,接下來常見的問題是:買賣是不是已經成立?現在還能不能反悔?屋主會不會又賣給出價更高的人?

答案取決於三件事:賣方的同意是什麼形式、同意什麼時候到達買方、雙方約定成立的是哪一種契約。本文寫給已經出價、或準備出價的買方與賣方,把「契約成立」拆成可以核對的時點。出價方式(斡旋金或要約書)的差別,請先看斡旋金和要約書差在哪;完整步驟可對照交易流程。

先講結論

  • 契約成立看「意思一致」:依民法第 153 條與第 345 條第 2 項,雙方就房屋與價金互相同意,買賣契約即可成立;法律沒有要求一定要先簽正式契約書。
  • 承諾要「到達」才生效:賣方在仲介店頭簽名,還不是終點;承諾送到買方(或依約定送達仲介)才發生效力。
  • 用內政部版要約書出價,賣方承諾後成立的是「預約」:雙方負有協商並簽訂買賣契約(本約)的義務,而不是直接進入付款過戶。
  • 賣方改了任何條件才簽,不算接受:依民法第 160 條第 2 項,這是拒絕原出價、提出新要約,換買方決定。
  • 契約成立不等於房子已經是買方的:不動產所有權要完成登記才移轉。

契約成立的三個環節

1. 要約:買方的出價

出價就是要約。依民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所以出價送出後,在有效期間內,賣方一旦承諾,買方就不能說「只是問問看」。

要約的拘束有期限:

情形依據何時失效
當面口頭出價民法第 156 條對方沒有立刻承諾,即失拘束力
透過仲介轉達、未定期限民法第 157 條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到達的期間內沒有承諾
書面寫明有效期間民法第 158 條期限內沒有承諾,即失拘束力

實務上透過仲介出價,幾乎都是第三種。要約書範本要求寫到「年、月、日、時」,就是讓雙方都清楚拘束到什麼時候。

2. 承諾:賣方的同意

賣方的承諾要和出價內容完全一致。只要價格、付款方式、車位、交屋日、附贈設備任何一項被修改,依民法第 160 條第 2 項,就視為拒絕原要約而提出新要約。這時買方原本的出價已經不再拘束買方,換買方決定要不要接受賣方的新條件。

同一條第 1 項還規定,遲到的承諾原則上視為新要約。例如出價有效期間寫到週五晚上,賣方週六才簽名,原則上不會自動成立,買方可以重新決定。

3. 到達:承諾什麼時候生效

依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非對話的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對話的意思表示,依民法第 94 條,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買賣雙方通常不見面,賣方的承諾是透過仲介轉送,所以關鍵在「何時到達買方」。內政部要約書範本第三條也把成立時點寫成:賣方親自記明承諾時間並簽章,送達買方時,雙方負簽立本約的義務。

同一條第 95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撤回的通知如果同時或先於原通知到達,原意思表示就不生效力;民法第 163 條也讓承諾的撤回準用要約撤回的規定。換句話說,買方要撤回出價、賣方要撤回承諾,都是在比「誰的通知先到」。

成立的是預約,還是買賣契約?

這是最容易混淆的地方。法律上有兩種可能:

類型內容成立後能主張什麼
預約約定將來要簽訂買賣契約請求對方協商、簽訂買賣契約
本約(買賣契約)就房屋與價金已經互相同意請求付款、交屋、移轉登記

依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但雙方是否真的有「現在就成立買賣契約」的意思,要看文件怎麼寫。

  • 內政部版要約書:範本的簽約注意事項明白說明,要約書性質為預約;範本第五條約定承諾送達後一定日數內,雙方要就稅費負擔、地政士、付款條件、貸款、交屋等事項協商並簽訂買賣契約。
  • 斡旋金:沒有統一範本,要看斡旋金契約的文字。常見約定是賣方同意後斡旋金轉為定金,再約期簽約。
  • 約定須用一定方式:依民法第 166 條,當事人約定契約須用一定方式(例如「以簽訂正式買賣契約書為準」)的,在該方式完成前,推定契約不成立。

實務見解一般認為,預約與本約的區分要看當事人的真意與文件整體內容,不是只看標題寫什麼。出價文件如果已經把價金、付款期程、交屋、稅費負擔都寫齊,又沒有「另訂買賣契約」的保留,就有被認定為買賣契約已成立的可能。所以出價前要先問清楚:這份文件簽下去,賣方承諾後成立的是什麼。

另外,民法第 166 條之 1 雖然規定負擔不動產物權移轉義務的契約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但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 36 條第 2 項但書,該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條文附註至今仍記載施行日期另定。因此目前不動產買賣契約的成立,不以公證為要件。

常見情境:成立了沒有?

情境結果(一般情形)
賣方在要約書上照原條件簽章,仲介當天把承諾送到買方送達時預約成立,雙方負協商簽約義務
賣方簽章,但仲介還沒通知買方,買方先以書面撤回並送達撤回先到,承諾不生效
賣方簽名,但把價格改高 10 萬新要約,買方接受並送達賣方後才成立
賣方在出價期限過後才簽遲到的承諾,原則上視為新要約
賣方只在電話裡跟仲介說「可以」還要看是否依約定方式承諾、是否到達買方;要約書範本要求賣方親自記明承諾時間並簽章
賣方收了定金依民法第 248 條,推定契約成立

關於最後一項:民法第 248 條規定,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所以賣方收下斡旋金轉成的定金,或另外收了一筆定金,之後要主張「契約根本沒成立」,就要舉證推翻。

成立之後:還沒過戶,房子仍是賣方的

契約成立只代表雙方之間有了債的關係。依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且該行為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 348 條則規定,出賣人負交付其物並使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義務。

這代表從承諾送達到過戶完成之間,房屋在登記上仍是賣方的。買方實務上可以做的是:

  1. 盡快簽本約:要約書約定的協商日數不要拖。
  2. 付款走履約保證:簽約款、用印款、完稅款、交屋款依約進入履約保證專戶。
  3. 簽約前再調一次謄本:確認出價時看到的權利狀態沒有變化,可搭配簽約前檢核表。

若賣方在這段期間又把房子賣給別人並先完成登記,買方原則上只能向賣方主張債務不履行責任,相關風險可參考一屋二賣。

談判破局,也可能有責任

契約還沒成立,不代表雙方可以任意行事。依民法第 245 條之 1,契約未成立時,為準備或商議訂約而對重要事項惡意隱匿或為不實說明,或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的情形,對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的一方要負賠償責任;這個請求權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賣方隱瞞漏水、增建等重要事項,或買方明知不會買卻拖住賣方,都可能落入這條的討論範圍,但仍要依個案事實判斷。

常見誤區

  • 「還沒簽正式契約書,就還沒成立」:契約成立看意思一致;出價文件與承諾送達後,至少可能已成立預約,甚至被認定為買賣契約。
  • 「屋主簽名那一刻就成立」:承諾要到達買方才生效;在那之前,買方的書面撤回先到,仍有撤回空間。
  • 「屋主說好但加了條件,也算答應」:任何變更都是新要約,原出價的拘束同時解除,買方可以重新評估。
  • 「口頭說好就算數,不用留紀錄」:時點與內容都需要證據。電話、訊息的內容與時間要保存,關鍵的承諾與撤回仍以書面送達最穩妥。
  • 「契約成立了,房子已經是買方的」:所有權要等移轉登記完成;在那之前的風險要靠履約保證與契約條款控管。

小結

  1. 出價是要約,賣方照原條件同意是承諾,承諾到達買方時發生效力。
  2. 賣方修改任何條件或逾期才同意,原則上都是新要約,換買方決定。
  3. 內政部版要約書承諾後成立的是預約,雙方要在約定日數內協商並簽訂買賣契約。
  4. 出價文件寫得越完整、又沒有「另訂契約」保留,越可能被認定買賣契約已成立,簽之前要先確認。
  5. 契約成立後到過戶前,房屋仍登記在賣方名下,盡快簽約、走履約保證、重調謄本。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案情形請另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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