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調出謄本,看到他項權利部寫著「擔保債權總金額 1,440 萬元」,但這間房子開價只有 1,300 萬,第一個反應通常是:屋主是不是欠銀行比房價還多?
本文寫給正在看謄本、準備出價或簽約的買方:謄本上的抵押權金額代表什麼、怎麼查實際欠款、哪些情形才真的要停下來,以及代償、塗銷怎麼安排進契約。謄本三個部分的基本看法,可先看謄本怎麼看: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
先講結論
- 謄本上的金額多半是「上限」,不是欠款:銀行房貸幾乎都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通常抓得比貸款本金高,所以比房價高並不罕見。
- 真正要看的是「實際未償餘額」:請賣方提供銀行的貸款餘額或清償金額證明,和成交價、買方貸款額度一起對照。
- 警訊是「欠款加總接近或超過價金」:價金不夠清償所有抵押債務,抵押權就塗銷不掉,賣方要另外補足差額。
- 還清不等於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要拿到抵押權人的塗銷文件、向地政事務所辦完塗銷登記,才會從謄本上消失。
- 契約要寫清楚誰代償、何時塗銷、塗銷前價金不撥給賣方,最好搭配履約保證專戶。
為什麼設定金額會比房價高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的是「一個範圍」
依民法第 881 條之 1,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的抵押權。銀行用這種方式,是因為同一份設定可以涵蓋本金之外的利息、遲延利息與違約金,也可能涵蓋同一借款關係下後續動用的額度。
依民法第 881 條之 2,抵押權人就已確定的原債權,只能在約定的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權利;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和原債權合計,也不能超過最高限額。
所以謄本上的「擔保債權總金額」可以理解為:這筆抵押權最多能從這間房子拿走多少,而不是屋主現在欠多少。
設例:數字怎麼對照
設例:甲屋主多年前向銀行貸款 1,200 萬元,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1,440 萬元。甲陸續還款,目前餘額約 650 萬元,現以 1,300 萬元出售。
| 項目 | 金額 | 意義 |
|---|---|---|
| 謄本上的設定金額 | 1,440 萬 | 抵押權可主張的上限 |
| 成交價 | 1,300 萬 | 買方要付的價金 |
| 實際未償餘額 | 約 650 萬 | 過戶時要先還掉的錢 |
| 價金扣除代償後 | 約 650 萬 | 賣方實際拿到(再扣稅費) |
這個設例中,設定金額比房價高,但實際欠款遠低於價金,代償後抵押權可以塗銷,屬於常見、可處理的情形。
怎麼查實際欠款
第二類謄本會隱匿債務人與債務額比例等資料,買方自己調謄本看不到欠多少。實務上的做法:
| 步驟 | 誰做 | 拿到什麼 |
|---|---|---|
| 1. 請賣方說明貸款狀況 | 賣方 | 貸款銀行、大約餘額、是否還有其他借款 |
| 2. 提供餘額或清償金額證明 | 賣方向貸款銀行申請 | 截至某日的本金、利息、違約金等應清償總額 |
| 3. 核對謄本上所有抵押權 | 買方、仲介、地政士 | 每一筆抵押權都要有對應的清償安排 |
| 4. 試算價金是否足夠 | 買方、地政士 | 成交價扣除所有代償金額與賣方稅費後是否還有餘額 |
實務要點:
- 土地和建物謄本都要看:抵押權通常共同擔保土地與建物,但也可能只設在其中一筆,或土地另有其他設定。
- 清償金額會隨日期變動:利息按日計算,代償當天的金額要以銀行最新出具的數字為準。
- 餘額證明的日期要新:簽約前看一次,代償前再由代書或履保單位重新確認。
哪些情形要停下來
1. 實際欠款加總接近或超過價金
依民法第 867 條,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後可以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也就是說,抵押權沒塗銷,房子過到買方名下,抵押權仍跟著房子。
如果賣方所有抵押債務加起來比價金還多,光靠買方的價金無法全部清償,賣方必須拿出自有資金補足差額。這時要確認:
- 差額由賣方在什麼時間、用什麼方式補足;
- 補不足時,買方可否解約、已付價金如何返還。
2. 有好幾筆、好幾個順位的抵押權
依民法第 865 條,同一不動產設定數個抵押權,次序依登記先後定之;依民法第 874 條,抵押物賣得價金按各抵押權成立的次序分配。
對買方來說,順位多代表要協調的債權人多。每一個抵押權人都要配合出具塗銷文件,只要有一個不配合,謄本就無法清乾淨。
3. 抵押權人是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民間設定不一定有問題,但借款金額、利息、還款狀況較難從外部確認,對方是否願意配合塗銷也較不確定。建議簽約前請賣方說明債務內容,並在契約中約定塗銷期限與未完成時的處理。
4. 循環動用的額度還開著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的是「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如果賣方的貸款是可以還了再借的額度型產品,帳上餘額歸零之後,只要額度還在,仍可能再動用。
依民法第 881 條之 12,擔保債權所由發生的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原債權不繼續發生等事由,原債權才會確定;確定後依同法第 881 條之 14,擔保效力不及於之後繼續發生的債權。
實務上的處理方式:代償時同時請銀行結清並終止該額度,取得清償證明與抵押權塗銷同意書,並盡快辦理塗銷登記,避免代償後到塗銷前這段期間又產生新的借款。
清償之後:塗銷怎麼辦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3 條,土地權利因債務清償等事由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換句話說,錢還清是一回事,謄本上的登記要另外申請塗銷才會消失。
| 項目 | 內容 |
|---|---|
| 誰申請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5 條,他項權利塗銷登記除權利終止外,得由他項權利人、原設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單獨申請;實務多由地政士辦理 |
| 去哪裡 | 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 |
| 帶什麼 | 依同規則第 34 條: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抵押權人出具的塗銷同意書或清償證明)、他項權利證明書、申請人身分證明 |
| 多少錢 | 依土地法第 78 條,塗銷登記免繳登記費(2026-10-15 查證現行條文);代書費另依委任約定 |
常見的安排是:買方貸款銀行或履保專戶直接撥款代償賣方原貸款,原貸款銀行出具塗銷文件後,地政士辦理塗銷,再依約撥付餘款給賣方。撥款條件與順序,可參考履約保證是什麼:價金怎麼保管、什麼時候撥款。
欠款超過最高限額時
若原債權已確定、實際債權額又超過最高限額,依民法第 881 條之 16,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的第三人,或其他對該抵押權存在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清償以最高限額為度的金額後,得請求塗銷抵押權。這個規定說明了最高限額的意義:房子對這筆抵押權的負擔以設定金額為上限。不過一般買賣不會走到這一步,遇到欠款超過設定金額的情形,應先釐清債務全貌再談交易。
契約怎麼寫
內政部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點,要求就原設定抵押權所擔保的未償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約定處理方式,選項包括:
| 選項 | 內容 | 適合情形 |
|---|---|---|
| 買方承受 | 另以書面協議確認承受原貸款 | 少見,需銀行同意 |
| 買方貸款代償 | 授權貸款銀行代為清償並塗銷抵押權 | 買方有辦貸款的多數情形 |
| 買方不貸款 | 賣方應於完稅款或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清償並塗銷;未依期限清償者,買方有權自價金中扣除未償債務並於交屋款交付前代為清償 | 買方全額自備 |
另外建議寫進契約或履保約定:
- 賣方提供各抵押權的餘額證明,並承諾除已揭露者外沒有其他抵押債務;
- 所有抵押權塗銷完成前,價金不撥付給賣方;
- 欠款超過價金時,賣方補足差額的期限,以及逾期時買方可解約、返還已付價金;
- 簽約後至交屋前,賣方不得新增設定或再動用額度;
- 用印、完稅、過戶、交屋前各調一次最新謄本核對。
簽約前文件可用簽約前檢核表逐項確認,完整步驟見交易流程。抵押權的一般概念,可參考法律專欄不動產抵押權完全指南。
常見誤區
- 「設定 1,440 萬,房子才賣 1,300 萬,屋主一定是負債」:設定金額是上限,實際欠款要看銀行證明。
- 「屋主說已經還清,謄本上的抵押就不用管」:還清後仍要辦塗銷登記;沒塗銷前,謄本上仍有這筆抵押權。
- 「只要把錢匯給銀行就好」:額度型貸款要同時終止額度、取得塗銷文件,否則代償後仍可能再借出。
- 「只看第一順位的銀行」:後順位的抵押權、土地上另外的設定,也都要有清償與塗銷安排。
- 「過戶完成就可以撥款給賣方」:撥款條件應包含抵押權塗銷完成,而不只是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
小結
- 謄本上的抵押權金額多是最高限額,比房價高並不少見,不等於欠款。
- 要看的是實際未償餘額:請賣方提供銀行證明,對照價金是否足以清償所有抵押債務。
- 欠款接近或超過價金、順位多、民間設定、額度未終止,是需要停下來釐清的情形。
- 清償後要辦塗銷登記才算完成;塗銷登記免繳登記費。
- 契約寫清楚代償方式、塗銷期限、撥款條件與補足差額的處理,並在各節點重新調閱謄本。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案情形請另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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