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時,買方要繳的稅主要是契稅。很多人以為契稅按成交價算,一聽到 6% 就以為 2,000 萬元的房子要繳 120 萬元,其實契稅只算房屋、不算土地,而且是按政府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計算,金額通常遠低於這個數字。本文寫給準備在台北市、新北市買房的買方,把契稅的公式、評定現值去哪裡查、申報與繳納期限一次整理清楚。
先講結論
- 稅率:買賣契稅為契價的 6%,依契稅條例第 3 條。
- 契價不是成交價:依契稅條例第 13 條,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為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標準價格=房屋課稅現值+房屋免稅現值。
- 土地免徵:依契稅條例第 2 條,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的土地免徵契稅;台北市、新北市買房,契稅實際上只就房屋部分課徵。
- 誰繳:買賣契稅由買受人申報納稅(契稅條例第 4 條)。
- 期限:契約成立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第 16 條);繳款書送達後 30 日內繳納(第 19 條)。
以上條文均於 2026-10-28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契稅條例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 5 月 5 日)。
公式:契稅=評定標準價格 × 6%
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契稅的課徵〉說明(2026-10-28 查證):
契稅稅額 = 核定契價 × 稅率
核定契價(評定標準價格)= 房屋課稅現值 + 房屋免稅現值
各種取得原因的稅率與納稅義務人,依契稅條例第 3 條至第 9 條:
| 取得原因 | 稅率 | 申報納稅的人 |
|---|---|---|
| 買賣 | 6% | 買受人 |
| 典權 | 4% | 典權人 |
| 交換 | 2% | 交換人(有差額價款的部分按買賣 6%) |
| 贈與 | 6% | 受贈人 |
| 分割 | 2% | 分割人 |
| 占有 | 6% | 依法取得所有權的占有人 |
繼承不在契稅條例第 2 條列舉的取得原因之內,繼承取得房屋不用繳契稅,但要另外處理遺產稅與繼承登記,可參考本站繼承試算。
評定標準價格是怎麼來的
依房屋稅條例第 10 條、第 11 條,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下列事項評定,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
- 建造材料,區分房屋種類及等級;
- 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 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供求概況,並比較各地段實價登錄交易價格減除土地價格的部分。
標準價格每 3 年重行評定一次,並依耐用年數按年折舊遞減。所以同一區域裡,屋齡越高的房子,評定現值通常越低,契稅也越少;新成屋、構造等級較高的大樓,評定現值相對較高。
評定現值去哪裡查
| 方法 | 說明 |
|---|---|
| 房屋稅繳款書 | 賣方每年收到的房屋稅單上載有房屋現值,簽約前可請賣方提供最近一期 |
| 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查他人房屋資料須依各機關規定 |
| 地政士代為確認 | 申報契稅時由地政士填具申報書,稅額以稽徵機關核定為準 |
要注意,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若有免稅部分,契稅的契價還要加上「免稅現值」,兩者合計才是計算契稅的基礎。
例外:法拍屋、標購公產
依契稅條例第 11 條、第 13 條第 1 項但書,向法院標購拍賣的不動產、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仍應申報契稅;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時,從其移轉價格。申報起算日分別是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第 16 條第 3、4 項)。
設例試算
以下為說明公式的虛構設例,實際稅額以稽徵機關核定為準。
設例一:老公寓。甲買方在台北市買進一間屋齡 40 年以上的公寓,成交價 1,600 萬元。賣方提供的房屋稅單顯示房屋課稅現值 25 萬元、無免稅現值。
| 項目 | 計算 | 金額 |
|---|---|---|
| 契價 | 25 萬+0 | 25 萬元 |
| 契稅 | 25 萬 × 6% | 1.5 萬元 |
設例二:屋齡較新的電梯大樓。乙買方在新北市買進一戶屋齡 5 年的大樓,成交價 2,200 萬元,房屋課稅現值 120 萬元、免稅現值 0 元。
| 項目 | 計算 | 金額 |
|---|---|---|
| 契價 | 120 萬+0 | 120 萬元 |
| 契稅 | 120 萬 × 6% | 7.2 萬元 |
兩個設例成交價差不到 1.5 倍,契稅卻差了將近 5 倍,差異來自房屋評定現值,而不是成交價。若誤用成交價 × 6% 估算,設例二會算成 132 萬元,與實際相差甚遠。
想帶入手上的數字,可以用本站稅費試算,在「房屋與登記」欄位填入房屋稅單上的房屋評定現值,就會一併算出契稅、印花稅與登記規費。
申報與繳納流程
| 步驟 | 期限 | 依據 | 實務 |
|---|---|---|---|
| 1. 申報契稅 | 契約成立之日起 30 日內 | 契稅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 | 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通常由地政士與土地增值稅一併送件 |
| 2. 稽徵機關審查 | 收件後 15 日內查定稅額、發單;文件不完備時 7 日內通知補正 | 第 18 條 | 等待核定,有補正通知要儘快處理 |
| 3. 繳納 | 繳款書送達後 30 日內 | 第 19 條 | 可約定由履約保證專戶代繳 |
| 4. 辦理過戶 | 繳清後 | 第 23 條 | 地政機關憑契稅收據或免稅證明書辦理移轉登記 |
整體交易流程中契稅落在哪一步,可對照本站買賣流程與〈簽約前要準備哪些文件:買方與賣方清單〉;後者也整理了契約範本中契稅由買方負擔的約定。
逾期的代價
| 情形 | 效果 | 依據 |
|---|---|---|
| 逾期申報 | 每逾 3 日加徵應納稅額 1% 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且不得超過 1 萬 5,000 元 | 契稅條例第 24 條 |
| 逾期繳納 | 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 滯納金;逾 30 日仍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 | 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 |
| 匿報、短報 | 補繳稅額外,處應納稅額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罰鍰 | 契稅條例第 26 條 |
| 不可抗力 | 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聲明事由,查明屬實免加徵怠報金或滯納金 | 契稅條例第 30 條 |
契稅條例第 25 條寫的是「每逾二日」加徵 1% 滯納金,但稅捐稽徵法第 1 條規定稅捐稽徵優先適用該法,現行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已改為每逾 3 日加徵 1%,以稅捐稽徵法為準。
預售屋與換約:起造人名義的問題
依契稅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第 14 條第 4 款,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變更起造人名義,原則上免徵契稅;但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的,要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起算日為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滿 30 日(第 16 條第 5 項)。買預售屋或新成屋的買方,交屋前可以向建商或地政士確認契稅由誰、在什麼時點申報。
常見誤區
- 「契稅=成交價 × 6%」:契價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且土地部分免徵;實際金額通常只占成交價的一小部分。
- 「賣方會繳契稅」:依契稅條例第 4 條,買賣契稅由買受人申報納稅;契約範本也約定由買方負擔,雙方另有約定時要寫進契約。
- 「只看房屋稅單的課稅現值就好」:有免稅現值時要加回,否則會低估。
- 「30 日從過戶那天才開始算」:申報期限從契約成立之日起算,不是從交屋或登記完成起算;用印後若遲遲不送件,就可能產生怠報金。
- 「契稅收據繳完就沒用」:日後出售時,買進時繳的契稅可以列為房地合一稅的取得成本費用,收據要留好,詳見〈房地合一稅怎麼算:持有期間與稅率一次看〉。
小結
- 買賣契稅=評定標準價格(房屋課稅現值+免稅現值)× 6%,由買方申報繳納。
- 台北市、新北市的土地免徵契稅,契稅只算房屋;屋齡越高、評定現值通常越低。
- 契約成立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繳款書送達後 30 日內繳納;逾期申報怠報金最高 1 萬 5,000 元。
- 簽約前向賣方要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先用稅費試算估出契稅,把現金準備進自備款。
- 契稅收據保留到將來出售,作為房地合一稅的成本費用證明。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實際稅額以稽徵機關核定為準,個案請另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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