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前,仲介或地政士多半會給買方一疊「土地登記謄本」和「建物登記謄本」。很多人只看所有權人名字對不對就翻過去,但房子有沒有被設定高額抵押、有沒有被查封、屋主是不是全部持有,都寫在這幾頁裡。
本文寫給第一次看謄本的買方:先分清楚謄本的種類,再依「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三個部分,逐欄說明要看什麼、哪些記載是警訊、簽約時怎麼寫進契約。
先講結論
- 三部分各管一件事:標示部看「這是什麼樣的不動產」,所有權部看「誰的、持有多少、怎麼來的」,他項權利部看「上面背了什麼負擔」。
- 土地、建物要分開看:一戶公寓通常有一份建物謄本,加上一筆或多筆土地謄本;每一份都有三個部分。
- 第一類資料最完整,但不是任何人都能申請;一般人可申請的是隱匿部分個資的第二類。
- 限制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預告登記等)是最需要停下來的警訊,看到就先釐清,再談價格。
- 謄本只反映登記:未登記的增建、租約、占用,不會出現在謄本上,要另外確認。
先搞懂:謄本是什麼、第一類和第二類差在哪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6 條,登記簿用紙分為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依次排列。謄本就是登記簿內容的影本,所以閱讀順序也一樣。
謄本資料的分類,依同規則第 24 條之 1:
| 類別 | 內容 | 誰可以申請 |
|---|---|---|
| 第一類 | 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 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 |
| 第二類 | 隱匿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等;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的姓名及統一編號不隱匿 | 任何人 |
| 第三類 | 隱匿統一編號、出生日期 | 登記名義人、具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的利害關係人 |
對買方的實務意義:
- 買方自己能調的通常是第二類。查封、假扣押等限制登記不會被隱匿,所以第二類就看得到最關鍵的警訊。
- 抵押權的債務人是誰、屋主的完整身分資料,第二類看不到。需要核對時,可請賣方提供第一類謄本,或由賣方委託代理人申請。
- 看日期:謄本右上方有列印時間。拿到的謄本若是幾週前的,簽約前應再調一次最新的;過戶前、交屋前也建議再確認。
標示部:這是什麼樣的不動產
建物謄本的標示部
| 欄位 | 看什麼 |
|---|---|
| 建物門牌、坐落地號 | 和現場門牌、土地謄本的地號是否對得上 |
| 主要用途 | 住家用、商業用、工業用等;和實際打算的用途是否一致 |
| 主要建材、層數、層次 | 鋼筋混凝土造、總樓層、本戶所在樓層 |
| 總面積、附屬建物 | 主建物面積、陽台、雨遮等分別列出 |
| 共有部分 | 公設所在的建號、面積與本戶權利範圍 |
| 建築完成日期 | 屋齡的依據 |
土地謄本的標示部
| 欄位 | 看什麼 |
|---|---|
| 地號、面積 | 本戶分到的土地要再乘上所有權部的權利範圍 |
| 使用分區、編定 | 非都市土地會記載;都市土地常空白,需另查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
| 公告土地現值 | 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基礎之一,稅額可用稅費試算估算 |
| 地上建物建號 | 和建物謄本是否互相對應 |
常見問題:頂樓加蓋、一樓外推、陽台外推等增建,通常不在建物標示部的面積裡。看屋時看到的空間比謄本多,差額就是未登記的部分,相關風險可參考違章建築專欄。
所有權部:誰的、持有多少、怎麼來的
| 欄位 | 看什麼 | 警訊 |
|---|---|---|
| 所有權人 | 是否就是和買方簽約的人 | 名字對不上,就要確認代理權限或是否有其他共有人 |
| 權利範圍 | 「全部」或幾分之幾 | 不是全部,代表有共有人 |
| 登記日期 | 屋主什麼時候取得 | 取得時間很短 |
| 登記原因 | 買賣、繼承、贈與、拍賣、信託、判決等 | 原因特殊時,要了解背後狀況 |
| 其他登記事項 | 各種註記 | 限制登記、信託等註記 |
三個要停下來問的狀況
- 權利範圍不是全部:建物或土地有共有人時,買方買的可能只是一部分持分,或需要其他共有人配合。共有不動產的處分與優先購買,可參考共有人優先購買權。
- 登記原因與日期特殊:例如取得不久就出售、或以贈與、拍賣、信託取得。不一定有問題,但要問清楚來龍去脈;信託登記的不動產,處分權限要看信託契約的約定。
- 有限制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6 條,限制登記是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的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等。
其中預告登記要特別留意。依土地法第 79 條之 1,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土地所為的處分,對所登記的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換句話說,賣方雖然還是登記名義人,但已經對別人承諾過什麼,買方要先弄清楚。
他項權利部:上面背了什麼負擔
最常見的是抵押權,尤其是銀行設定的最高限額抵押權。
| 欄位 | 看什麼 |
|---|---|
| 權利種類 | 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地上權等 |
| 權利人 | 銀行、公司或個人 |
| 擔保債權總金額 |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上限,不等於目前實際欠款 |
| 存續期間、清償日期 | 設定的期間 |
| 債務人、設定義務人 | 借錢的人和提供擔保的人可能不同(第二類謄本會隱匿) |
| 共同擔保地號、建號 | 同一筆抵押是否同時押在土地與建物上 |
怎麼解讀抵押權
- 設定金額不是欠款金額:依民法第 881 條之 1,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的是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同法第 881 條之 2 規定只能在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權利。銀行常以貸款金額的一定比例設定,實際欠款要請賣方提供銀行的清償證明或餘額證明。
- 抵押權人是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不一定代表有問題,但民間借款的情形較複雜,要問清楚借款內容與能否如期塗銷。
- 設定筆數多、順位多:表示同一戶被重複擔保,總欠款可能接近甚至超過價金,交易的安排要更謹慎。
抵押權本身不影響賣方出售,但買方要確保過戶時抵押權會被塗銷。相關概念可參考房屋抵押權專欄。
為什麼謄本要這麼仔細看
依民法第 759 條之 1,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因信賴登記的善意第三人,依法律行為完成物權變動登記後,效力不因原登記不實而受影響。
登記是買方判斷「向誰買、能不能買」的主要依據,也代表買方應該把謄本上看得到的事項看清楚。謄本上已經記載的抵押、查封,事後很難主張不知道。
契約怎麼處理
| 謄本上的狀況 | 契約可以怎麼寫 |
|---|---|
| 有銀行抵押權 | 約定以買方價金代償,賣方在過戶時或約定期限內塗銷;未塗銷前價金不撥付給賣方 |
| 有民間抵押權 | 簽約前請賣方說明債務內容;約定塗銷期限與未塗銷時可解約、返還已付價金 |
| 有查封、假扣押、假處分 | 原則上先處理完再談;若仍要簽,約定塗銷前不付款、逾期可解約 |
| 有預告登記 | 確認請求權人是誰、內容為何,並取得塗銷的安排 |
| 權利範圍非全部 | 確認買賣標的是全部或持分,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 |
另外建議:
- 價金透過履約保證專戶支付,依過戶、塗銷的進度撥款;
- 約定賣方在交屋前不得新增任何設定或限制登記,違反時的處理方式寫清楚;
- 用印、完稅、過戶前各調一次最新謄本核對。
簽約前的文件清單,可搭配簽約前檢核表逐項確認;整體流程可參考交易流程。
常見誤區
- 「仲介給的謄本就夠了」:要看列印日期;簽約前、過戶前都應該重新調閱。
- 「抵押設定 1,200 萬,代表屋主欠 1,200 萬」:最高限額只是上限,實際欠款要看銀行證明。
- 「只看建物謄本」:土地謄本也有自己的抵押、限制登記和共有人,兩者都要看。
- 「謄本乾淨就沒問題」:租約、占用、增建、漏水、海砂、輻射等不會出現在謄本上,要另外確認。
- 「第二類謄本看不到東西」:債務人等資料被隱匿,但查封、假扣押等限制登記照樣顯示。
小結
- 謄本分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土地與建物各有一份,都要看。
- 標示部對照現場與面積;所有權部看所有權人、權利範圍、登記原因與限制登記。
- 他項權利部看抵押權人與金額,最高限額不等於實際欠款。
- 限制登記與預告登記是最需要先釐清的警訊。
- 塗銷時點、撥款條件、違約處理寫進契約,並在每個關鍵節點重新調閱謄本。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案情形請另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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