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調出謄本,在所有權部的「其他登記事項」看到「查封登記」或「假扣押登記」,賣方說「只是一點小糾紛,很快就處理好」。這時候要不要繼續談?
本文寫給正在看謄本、準備出價或已經簽約的買方:限制登記在交易上有什麼效力、查封和假扣押差在哪、怎麼解除、什麼情況下還能談,以及契約與撥款條件要怎麼寫。謄本各部分的基本看法,可先看謄本怎麼看: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
先講結論
- 查封、假扣押沒塗銷前,過戶辦不了:地政事務所會停止與該權利有關的新登記,買賣契約簽了也無法完成移轉。
- 和抵押權不同,不能只靠付錢給銀行就塗銷:限制登記要由原囑託的法院或機關囑託地政事務所才能塗銷,時程不在買賣雙方手上。
- 簽約前看到:原則上請賣方先處理到塗銷完成再簽;一定要先簽,就把「塗銷完成」設為付款與過戶的前提,並約定期限與解約條件。
- 簽約後才出現:賣方依契約與民法負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買方可依約催告、解約;價金放在履約保證專戶,損失才比較控制得住。
- 每個節點都重新調謄本:簽約、用印、完稅、送件過戶前各看一次,限制登記可能在任何時間出現。
限制登記有哪些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6 條,限制登記是「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 種類 | 通常從哪裡來 | 對買方的意思 |
|---|---|---|
| 查封 | 債權人拿判決等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查封不動產 | 已進入執行程序,後續可能拍賣 |
| 假扣押 | 債權人為保全金錢債權,在判決前先向法院聲請 | 官司可能還沒打完,但財產已先被凍結 |
| 假處分 | 為保全金錢以外的請求(例如請求移轉這間房子) | 有人主張對「這間房子本身」有權利 |
| 預告登記 | 請求權人經登記名義人同意後申請 | 屋主已對別人承諾過移轉、設定等事項 |
| 破產登記 | 法院宣告破產 | 屋主已無法自行處分財產 |
| 其他禁止處分 | 例如稅捐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就欠稅人財產通知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 屋主有欠稅,要先繳清或提供擔保 |
本文聚焦最常見的查封與假扣押。預告登記與一屋二賣的關係,可參考法律專欄一屋二賣買方怎麼辦。
第二類謄本就看得到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之 1,任何人可申請的第二類謄本會隱匿債務人、債務額比例等資料,但限制登記不在隱匿範圍。所以買方自己調的謄本,就能看到有沒有查封、假扣押。
查看重點:
- 土地、建物謄本都要看:限制登記可能只登在其中一筆。
- 看「其他登記事項」欄:記載限制登記的種類與登記日期,並可據以向賣方詢問是哪一個案件、債權人是誰、金額多少。
- 同一筆可能有好幾個:不同債權人可以分別聲請,要逐筆釐清。
查封、假扣押對交易有什麼效力
1. 地政事務所停止辦理新登記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1 條,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等登記後,未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的新登記(徵收、公同共有繼承等少數例外)。
對一般買賣來說,就是所有權移轉登記送不進去。賣方再有誠意,限制登記沒塗銷,房子都過不到買方名下;買方的貸款銀行也無法辦理抵押權設定。
2. 查封後的處分,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依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的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假扣押的執行,依同法第 136 條準用相關規定。
換句話說,賣方和買方簽了買賣契約,契約在雙方之間仍有效,但不能拿來對抗查封的債權人。
3. 過戶送件中也可能被查封
依土地法第 75 條之 1,登記尚未完畢前,登記機關接到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的囑託時,應即改辦查封等登記,並通知登記聲請人。
也就是說,過戶已經送件、還沒登記完畢,法院的囑託先到,買方的過戶就會被擋下來。這也是登記完成前不把價金撥給賣方的主要理由。
查封和假扣押差在哪
| 項目 | 查封 | 假扣押 |
|---|---|---|
| 性質 | 強制執行程序的一部分 | 保全程序,判決前先凍結財產 |
| 前提 | 債權人已有判決等執行名義 |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第 523 條,為保全金錢請求,且有日後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 |
| 下一步 | 可能進入拍賣程序 | 債權人打本案訴訟,勝訴後可能再聲請強制執行 |
| 債務人怎麼解除 | 依強制執行法第 58 條,拍定前提出現款,聲請撤銷查封;或清償後由債權人撤回執行 |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7 條,供裁定所定金額的擔保或將請求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或與債權人和解由其撤回 |
| 對買方的判讀 | 債務已確定、進入執行,時間較緊 | 債務是否存在、金額多少可能還有爭執 |
假扣押還有幾種解除途徑,但多半要等程序走完:
-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本案尚未起訴的,債務人可聲請法院命債權人限期起訴;逾期未起訴,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 依同法第 530 條,假扣押原因消滅、債權人本案敗訴確定或情事變更,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債權人也可以自行聲請撤銷。
解除之後,還要等法院囑託塗銷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7 條,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應經原囑託登記機關或執行拍賣機關囑託,始得辦理塗銷登記。
和抵押權相比:
| 抵押權 | 查封、假扣押 | |
|---|---|---|
| 誰能申請塗銷 | 抵押權人、設定人等可檢附塗銷文件申請 | 須由原囑託的法院或機關囑託 |
| 付清之後 | 拿到塗銷同意書就能送件 | 還要經法院撤銷執行、發函囑託地政事務所 |
| 時程 | 多半可預估 | 取決於法院與債權人配合,不在買賣雙方控制內 |
抵押權代償與塗銷的流程,可對照謄本上的抵押權金額比房價高,要擔心嗎。
還能買嗎:分三種情況
情況一:簽約前就看到
建議順序:
- 請賣方說明:哪一個法院、哪一個案件、債權人是誰、請求金額多少、目前進行到哪個階段。
- 評估價金夠不夠:把所有抵押債務、查封或假扣押的請求金額、賣方稅費加總,和成交價比較。
- 原則上先塗銷再簽約:限制登記塗銷完成、調到乾淨的謄本後,再進入簽約。
- 一定要先簽:把「限制登記全部塗銷」寫成付款與過戶的前提,約定塗銷期限,逾期買方可解約並取回已付款項。
設例:甲屋主的房子以 1,500 萬元出售,謄本上有銀行最高限額抵押權,實際貸款餘額約 800 萬元,另有乙債權人聲請的假扣押,請求金額 200 萬元。
| 項目 | 金額 |
|---|---|
| 成交價 | 1,500 萬 |
| 銀行貸款餘額 | 約 800 萬 |
| 假扣押請求金額 | 200 萬 |
| 扣除後尚餘(未扣稅費) | 約 500 萬 |
這個設例價金看起來夠用,但夠用不等於能順利過戶。假扣押必須在過戶送件前塗銷,而賣方若要靠買方的價金來處理,就會變成「買方先付錢、賣方才能解除」的順序問題。這類安排如果要做,撥款對象、金額、時點與失敗時的退款方式,都要由買賣雙方、地政士與履約保證機構書面約定清楚;做不到,就請賣方以自有資金先處理。
情況二:簽約後、過戶前才出現
簽約後到登記完成前,賣方的其他債權人仍可能聲請查封或假扣押。這時候:
- 依約通知賣方限期理清:內政部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應記載事項第十一點,賣方擔保標的物權利清楚,有設定他項權利或債務糾紛等情事應告知,並於完稅款交付日前負責理清。
- 民法上的權利瑕疵擔保:依民法第 349 條,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依同法第 353 條,出賣人不履行時,買受人得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行使權利。
- 違約處理:應記載事項第十二點,就賣方違反所有權移轉、交屋等約定,定有買方催告後解約、賣方返還已付價款並加計利息、另付違約金(以房地總價款 15% 為限)的處理方式。
- 暫停後續付款:已付款項在履約保證專戶內,就依履保約定暫停撥付;這也是為什麼簽約款不要直接交給賣方。
情況三:其實是法拍
如果查封後已經進入拍賣程序,房子是透過法院拍賣出售,就不是一般買賣的流程;投標、點交與風險另有一套判斷,可參考法律專欄法拍屋值得買嗎。
契約與撥款條件怎麼寫
簽約前可對照簽約前檢核表,以下事項建議寫進契約或履保約定:
| 條款 | 寫法要點 |
|---|---|
| 賣方揭露 | 列明謄本上所有限制登記與對應案件、債權人、金額;承諾除已揭露者外沒有其他訴訟或欠稅 |
| 塗銷前提 | 所有限制登記塗銷完成,才進入用印、完稅、送件過戶 |
| 塗銷期限 | 寫明具體日期;逾期未塗銷,買方得解約,已付款項全額返還 |
| 撥款條件 | 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抵押權與限制登記全部塗銷後,才撥付價金給賣方 |
| 新增限制登記 | 簽約後到交屋前若出現新的查封、假扣押,賣方應於約定期限內理清,否則依違約處理 |
| 謄本調閱 | 簽約、用印、完稅、送件前各調一次最新謄本,雙方確認 |
撥款節點與專戶運作,可參考履約保證是什麼:價金怎麼保管、什麼時候撥款;整體步驟見交易流程。
常見誤區
- 「金額不大,過戶時順便處理就好」:限制登記沒塗銷,過戶根本送不進去;而且塗銷要等法院囑託,無法在送件當天一併處理。
- 「賣方說已經還錢了」:還錢之後還要由債權人撤回或法院撤銷,再由法院囑託地政事務所塗銷;以最新謄本為準,不以口頭說明為準。
- 「簽約那天謄本乾淨就沒事」:登記完成前都可能出現新的查封、假扣押,各節點都要重新調閱。
- 「簽約款直接給賣方,讓他去處理債務」:一旦限制登記塗銷不掉,買方只能向賣方追討,已付的錢未必拿得回來。
- 「只看建物謄本」:土地謄本上的限制登記同樣會擋下過戶,土地與建物要一起看。
小結
- 查封、假扣押屬於限制登記,未塗銷前地政事務所停止辦理新登記,過戶無法完成。
- 解除方式依種類不同:查封可清償後撤回或拍定前提出現款撤銷;假扣押可供擔保、提存或和解撤回;最後都要由原囑託機關囑託塗銷。
- 簽約前看到,原則上先塗銷再簽;一定要先簽,就把塗銷設為付款與過戶前提,並寫明期限與解約條件。
- 簽約後才出現,依契約與民法權利瑕疵擔保要求賣方理清,並暫停撥款。
- 價金走履約保證專戶,登記完成、限制登記與抵押權全部塗銷後才撥款給賣方。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案情形請另行諮詢。
看屋、議價、簽約前想先確認產權與契約風險?聯絡陳律 →
遇到買賣法律問題?
把謄本、契約或狀況傳給陳律,加 LINE 直接問。
LINE:@lawyerjerry|手機:0981-182-935
Email:chenlawhousing@g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