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契約簽了、錢也付了一部分,但在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房子在法律上仍是賣方的。這段空窗期,賣方若把房子再賣給別人、或拿去設定抵押,先完成登記的人就占了上風。
本文寫給已簽約或準備簽約、而過戶時程比較長的買方:預告登記能擋什麼、擋不了什麼、怎麼申請、什麼時候塗銷,以及契約裡要怎麼約定。一屋二賣發生後的求償方式,可另看法律專欄一屋二賣買方怎麼辦。
先講結論
- 預告登記是把「買方有權請求過戶」登在謄本上:依土地法第 79 條之 1,登記後賣方對房子所為、妨礙這個請求權的處分無效。
- 需要賣方配合:申請要附登記名義人(賣方)的同意書,賣方不肯簽就辦不成,所以要在簽約時就寫進契約。
- 登記費免繳:預告登記屬限制登記,依土地法第 78 條免納登記費。
- 擋不了法院查封、強制執行與徵收:賣方的債權人仍可能聲請查封,預告登記不能取代履約保證與「登記完成才撥款」。
- 一般成屋買賣、過戶時程正常時,多半不必另辦;簽約到過戶拉得很長、買方已付大筆價金時,才特別值得考慮。
為什麼簽了約還可能失去房子
依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買賣契約只讓買方取得「請求賣方移轉所有權」的債權,依民法第 348 條,賣方負有使買方取得所有權的義務,但在登記完成之前,所有權人仍是賣方。
設例:甲屋主與乙買方簽約、收了簽約款,約定三個月後過戶;甲屋主在這段期間又與丙簽約並先辦好移轉登記。丙取得所有權後,乙多半只能回頭向甲請求解約、返還價金與賠償,房子本身很難再拿回來。
預告登記要處理的,就是這段「契約已簽、登記未完成」的空窗。
預告登記的效力與限制
| 項目 | 內容 |
|---|---|
| 能保全的請求權 | 一、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的請求權;二、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的請求權;三、附條件或期限的請求權 |
| 怎麼申請 | 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的同意書聲請 |
| 效力 | 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該土地所為的處分,對所登記的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
| 限制 | 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的新登記,沒有排除效力 |
一般買賣,買方要保全的是第一款「所有權移轉的請求權」。建物與土地是分開登記的,兩筆都要辦。
能擋什麼
- 賣方把房子再賣、再移轉給第三人:妨礙買方的移轉請求權,對買方無效。
- 賣方再設定抵押權等負擔:同樣以「有沒有妨礙請求權」判斷。
- 讓後手看得到: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6 條,預告登記屬限制登記,會記載在謄本上;其他想買或想借錢給賣方的人調謄本時就看得到。
擋不了什麼
- 賣方債權人聲請的查封、假扣押與後續拍賣:土地法第 79 條之 1 第 3 項明定,預告登記對強制執行而為的新登記無排除效力。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38 條,過戶已送件但尚未登記完畢時,接到法院囑託,登記機關會改辦查封等登記並通知申請人。
- 法院判決、徵收而為的新登記:同條同項。
- 賣方不履約本身:預告登記保全的是登記順位,賣方若拖著不辦過戶,買方仍要依契約催告、必要時起訴請求。
和查封、假扣押不同,預告登記不在土地登記規則第 141 條「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的列舉範圍;它的效果是土地法上的「妨礙者無效」。查封、假扣押對交易的影響,可對照謄本出現查封、假扣押:這間房子還能買嗎。
怎麼申請:誰、去哪、帶什麼、多少錢
| 項目 | 內容 | 依據 |
|---|---|---|
| 誰申請 | 請求權人(買方)單獨申請 | 土地登記規則第 27 條第 8 款 |
| 去哪裡 | 房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可委託地政士代辦 | — |
| 必備文件 | 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申請人身分證明等一般申請文件,加上登記名義人(賣方)的同意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37 條第 1 項 |
| 賣方要不要到場 | 原則上應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檢附印鑑證明、同意書經公證或認證、經地政士簽證等情形可免到場 | 第 137 條第 2 項、第 40 條、第 41 條 |
| 登記費 | 免納(限制登記) | 土地法第 78 條第 8 款 |
實際操作上的提醒:
- 同意書由賣方簽名用印:載明同意就哪幾筆土地、建物,為買方辦理保全所有權移轉請求權的預告登記。
- 土地、建物逐筆列明:地號、建號照謄本抄,持分也要一致。
- 賣方免到場的方式要事先講好:最常見的是請賣方提供印鑑證明;第 41 條第 10 款要求是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的。
- 代辦費另計:地政士代辦的服務費由雙方或買方與地政士自行約定,簽約前先問清楚。
- 辦好之後調謄本確認:看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是否已記載預告登記與請求權人。
買賣過程中各項稅費與規費的整體清單,可參考買房要準備多少稅費與規費。
什麼情況值得辦
一般成屋買賣走履約保證專戶,從簽約到過戶多半在一、兩個月內完成,價金在登記完成前留在專戶裡,另辦預告登記的實益有限。下列情況就值得認真考慮:
| 情況 | 為什麼值得辦 |
|---|---|
| 簽約到過戶間隔很長 | 例如賣方要等換屋、等清償貸款,空窗期越長,風險越高 |
| 買方已付大筆價金給賣方 | 款項未進履保或已撥出,賣方再處分時買方損失最大 |
| 分期付款、分次過戶 | 例如約定付清尾款才過戶,期間可能拉長 |
| 親友之間買賣、未走履保 | 欠缺專戶控管,預告登記是少數能登在謄本上的保全方式 |
| 賣方另有多筆不動產交易或財務狀況不明 | 一屋二賣、再設定抵押的誘因較高 |
賣方本身還不是登記名義人時辦不了:例如繼承登記尚未完成,同意書要由登記名義人出具。這種情況要先等賣方完成登記,或在契約裡把付款節點往後排。
契約裡怎麼約定
賣方不配合簽同意書,預告登記就辦不成,所以要在簽約時寫清楚。可對照簽約前檢核表,建議約定:
| 條款 | 寫法要點 |
|---|---|
| 配合義務 | 賣方應於簽約後若干日內,出具預告登記同意書與印鑑證明等文件 |
| 標的範圍 | 土地、建物逐筆列明,含持分 |
| 付款節點 | 預告登記完成、調到謄本確認後,才支付下一期款項 |
| 費用負擔 | 地政士代辦費由誰負擔 |
| 塗銷方式 | 辦理所有權移轉時併同塗銷;若契約解除,買方應配合出具塗銷同意書,並與退款互為條件 |
| 違約處理 | 賣方不配合出具文件,依契約違約條款處理 |
預告登記和履約保證是互補,不是二選一:預告登記管「登記順位」,履約保證管「錢在登記完成前不落到賣方手上」。撥款條件可參考履約保證是什麼,整體步驟見交易流程。
什麼時候、怎麼塗銷
- 一般塗銷:應提出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買方)的同意書;請求權人原則上應親自到場,符合印鑑證明等免到場情形者除外。
- 過戶時併同塗銷:預告登記保全的是權利移轉,買方會同申辦移轉登記時,在申請書備註欄記明併同辦理塗銷預告登記,就不必另附同意書與到場。
交易順利時,通常由地政士在過戶時一併處理。比較需要注意的是契約解除:預告登記還掛在謄本上,賣方就難以另行出售,雙方往往會把「買方出具塗銷同意書」和「賣方返還價金」綁在一起談,這部分最好在簽約時就先寫好。
謄本上看到別人的預告登記
反過來,買方調謄本時,在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看到他人的預告登記,代表屋主已經答應過某人移轉、設定或變更權利。這時要:
- 請賣方說明:請求權人是誰、保全的是什麼請求權、背後是什麼約定(先前的買賣、借款、合建、借名登記等)。
- 要求先塗銷再簽約:塗銷需要原請求權人出具同意書,時程取決於對方是否配合。
- 一定要先簽:把「預告登記塗銷完成」設為付款與過戶的前提,並約定期限與逾期解約、全額退款。
謄本各欄位的看法,可先看謄本怎麼看: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涉及借名登記的情形,可參考法律專欄借名登記。
常見誤區
- 「辦了預告登記就萬無一失」:對賣方債權人的查封、強制執行沒有排除效力,履約保證與過戶前不撥款仍然要做。
- 「買方自己去地政事務所就能辦」:一定要有賣方的同意書,賣方不配合就辦不成,所以要寫進契約。
- 「只辦建物就好」:土地與建物分別登記,只辦一筆,另一筆仍可能被處分。
- 「解約後不用管」:預告登記不會自動消失,要由請求權人出具同意書塗銷;退款與塗銷的先後要事先約定。
- 「每一件買賣都要辦」:過戶時程正常、價金在專戶內時,實益有限;是否要辦,看空窗期長短與已付款項多寡。
小結
- 預告登記把買方的移轉請求權登在謄本上,依土地法第 79 條之 1,賣方妨礙該請求權的處分無效。
- 申請由買方單獨申請,但必須附賣方同意書;登記費依土地法第 78 條免納。
- 對徵收、法院判決、強制執行而為的新登記沒有排除效力,不能取代履約保證。
- 簽約到過戶期間長、已付大筆價金、未走履保時特別值得辦;配合義務、付款節點與塗銷方式要寫進契約。
- 謄本上看到他人的預告登記,原則上請賣方先取得請求權人同意塗銷,再進入簽約或過戶。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案情形請另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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