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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怎麼算:持有期間與稅率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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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10 / 07 · 稅費解說

賣房前,屋主最常問的是「要繳多少房地合一稅」。這筆稅主要看三件事:這間房子適不適用房地合一、持有多久、賺了多少。本文寫給準備出售台北市、新北市房屋的屋主,以及想先了解將來轉手成本的買方,把公式、稅率級距、日期算法與申報期限整理成可以直接核對的清單。想直接帶數字,可以用本站房地合一稅試算;想連同仲介費、增值稅一起算到手金額,可以用賣房實拿試算。

先講結論

  •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才適用: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這之後取得的房地,出售時的所得合併課稅;在這之前取得的適用舊制。
  • 持有越短,稅率越高:境內居住的個人,持有 2 年以內 45%、超過 2 年未逾 5 年 35%、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 20%、超過 10 年 15%。
  • 持有期間以「登記日」算:從買進時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算到賣出時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不是簽約日。
  • 自住房地有 400 萬元免稅額: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並居住連續滿 6 年等條件都符合時,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按 10% 課稅。
  • 賠錢也要申報:完成移轉登記次日起算 30 日內申報,不論有沒有應納稅額。

哪些房子要課房地合一稅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適用範圍如下:

類型是否適用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適用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適用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同房地交易,適用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的房屋使用權視同房地交易,適用
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不在房屋範圍內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的房地適用舊制

舊制下,土地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6 款免納所得稅,房屋部分的交易所得則併入綜合所得稅。舊制與新制的算法完全不同,取得日落在 2015 年底以前的,試算時要選對制度,房地合一稅試算會依取得日自動切換。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另有幾類土地免納所得稅,例如被徵收的土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一般住宅買賣較少碰到,有疑問時先向國稅局確認。

持有期間怎麼算

起點與終點

財政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2026 年 4 月 21 日修正版)第 3 點至第 5 點規定:

項目一般情形例外
取得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預售屋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法拍於登記前已取得所有權者,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為訂定買賣或贈與契約之日
交易日出售的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預售屋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
持有期間自取得日起算至交易日止繼承、受遺贈、配偶贈與可合併前手持有期間

實務重點:賣方簽約的那一天不是交易日,過戶登記完成那一天才是。從簽約到登記通常還要經過用印、完稅、送件,屋主如果正卡在 2 年、5 年或 10 年的門檻附近,要把整個交易時程排進去,不能只看簽約日。

可以合併計算的情形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第 4 項與上述作業要點第 5 點:

  • 繼承或受遺贈:可以把被繼承人、遺贈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連續繼承的,各次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都可以合併。
  • 配偶贈與:可以把配偶原本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 自住優惠的 6 年:合併計算的期間,要以前手(或本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經設籍並居住、且沒有出租或營業使用的期間為限。

一般的父母贈與子女不在合併計算之列,子女的持有期間從受贈登記日重新起算。

稅率級距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個人的稅率如下(2026-10-07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持有期間稅率
2 年以內45%
超過 2 年,未逾 5 年35%
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20%
超過 10 年15%
因財政部公告的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持有 5 年以下20%
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自土地取得起 5 年內完成並銷售20%
參與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興建完成後取得的房地第一次移轉,持有 5 年以下20%
符合自住條件,課稅所得超過 400 萬元的部分10%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持有期間稅率
2 年以內45%
超過 2 年35%

非自願性因素有哪些

財政部 2021 年 6 月 11 日台財稅字第 11004575360 號公告(自 2021 年 7 月 1 日生效),列出七種情形,例如:

  • 本人或配偶在工作地點購屋設籍居住、未出租或營業使用,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
  • 因無力清償債務,房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
  • 本人、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受傷,出售房地負擔醫藥費。
  • 繼承房地時一併繼承以該房地擔保的貸款,無力償還而出售。

經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稅負的安排,不適用。是否符合,以國稅局個案認定為準,申報時要附證明文件。

所得額怎麼算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1 項、第 3 項,公式分兩段:

交易所得 = 成交價額 - 原始取得成本 -(取得、改良、移轉費用)

課稅所得 = 交易所得 - 土地漲價總數額

應納稅額 = 課稅所得 × 適用稅率

成本與費用可以扣什麼

依作業要點第 13 點、第 15 點:

可以扣不能扣
買進時的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持有期間繳的房屋稅、地價稅
過戶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管理費、清潔費
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 2 年內耗竭的改良、修繕費過戶後的房貸利息
出售時的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土地增值稅(當次未自所得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除外)

沒有單據時: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6,未提示費用證明的,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 3% 計算費用,並以 30 萬元為限。成交價 1,000 萬元以上的房子,實際費用常常超過 30 萬元,買進時的契稅收據、代書費、仲介費發票、裝修合約與發票都要留好。

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成本不是前手買價,而是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這個成本通常偏低,所得額相對較高。

損失可以往後扣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2 項,房地交易損失可以自交易日以後 3 年內的房地交易所得減除。前提是虧損那次有依限申報,國稅局才有紀錄可以扣抵。

設例試算

設例:甲屋主 2019 年以 1,500 萬元買進一間台北市公寓,買進時支付契稅、代書費、仲介費等共 45 萬元;2026 年以 2,000 萬元出售,支付仲介費等 60 萬元;當次交易的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80 萬元。甲屋主沒有在該屋設籍自住。

步驟計算金額
交易所得2,000 - 1,500 - 45 - 60395 萬元
課稅所得395 - 80315 萬元
持有約 7 年適用 20%—
應納稅額315 × 20%63 萬元

同樣的數字,如果持有期間不同:

持有期間稅率應納稅額
2 年以內45%141.75 萬元
超過 2 年未逾 5 年35%110.25 萬元
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20%63 萬元
超過 10 年15%47.25 萬元

再設例:乙屋主與配偶在該屋設籍並居住連續滿 6 年,6 年內沒有出租或營業使用,且 6 年內沒有用過自住優惠。課稅所得 600 萬元時,400 萬元以內免稅,超過的 200 萬元按 10% 課稅,應納稅額 20 萬元。

上述數字為說明公式的設例,實際稅額以國稅局核定為準。土地漲價總數額可以從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查到。

自住優惠的條件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第 1 項第 1 款,三個條件要同時符合:

  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 6 年。
  2. 交易前 6 年內,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交易前 6 年內未曾適用這個優惠。

只設籍不居住、中間把戶籍遷出、或曾短期出租,都可能不符合。

申報期限與罰則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

  • 期限: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 30 日內。
  • 誰申報:賣方本人,不論盈虧、不論有無應納稅額。
  • 向誰申報:依作業要點第 10 點,可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房地所在地等稽徵機關辦理。
  • 要帶什麼:申報書、買賣契約書影本、成本與費用證明;有應納稅額的,附繳納收據。

依所得稅法第 108 條之 2:

情形罰則
未依限申報(例如虧損未報)3,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罰鍰
已申報但漏報、短報所漏稅額 2 倍以下罰鍰
未申報且有應補稅額補稅外,按補徵稅額處 3 倍以下罰鍰

重購退稅: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出售自住房地繳了稅,2 年內重購自住房地的,可在重購登記次日起算 5 年內申請按比例退稅;先買後賣也可以在申報時扣抵。重購後 5 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移轉,原退還或扣抵的稅額會被追繳。

常見誤區

  1. 「簽約滿 2 年就適用 35%」:交易日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簽約日不算。卡在門檻邊緣的屋主,要把過戶時程算進去。
  2. 「沒賺錢就不用報」: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要申報;沒報不只會被罰,損失也無法在之後 3 年內扣抵。
  3. 「單據丟了也沒關係,國稅局會給 3%」:3% 有 30 萬元上限,高總價房屋實際費用常常超過這個數字,單據不留等於多繳稅。
  4. 「設籍滿 6 年就是自住」:還要實際居住、6 年內沒有出租或營業使用、6 年內沒用過優惠,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5. 「父母送的房子可以接著算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只限繼承、受遺贈與配偶贈與;一般贈與從受贈登記日重新起算,成本也改用受贈時的評定現值與公告現值調整。

小結

  •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出售時適用房地合一稅;之前取得的適用舊制。
  • 持有期間從取得登記日算到出售登記日,境內個人稅率依序為 45%、35%、20%、15%。
  • 課稅所得=成交價-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單據留好可以少繳。
  • 自住滿 6 年等三條件符合,400 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 10%。
  • 過戶登記次日起 30 日內申報,賠錢也要報;交易流程可對照買賣流程。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個案稅額與適用條件以國稅局核定為準,個案請另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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