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前,屋主最常問的是「要繳多少房地合一稅」。這筆稅主要看三件事:這間房子適不適用房地合一、持有多久、賺了多少。本文寫給準備出售台北市、新北市房屋的屋主,以及想先了解將來轉手成本的買方,把公式、稅率級距、日期算法與申報期限整理成可以直接核對的清單。想直接帶數字,可以用本站房地合一稅試算;想連同仲介費、增值稅一起算到手金額,可以用賣房實拿試算。
先講結論
-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才適用: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這之後取得的房地,出售時的所得合併課稅;在這之前取得的適用舊制。
- 持有越短,稅率越高:境內居住的個人,持有 2 年以內 45%、超過 2 年未逾 5 年 35%、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 20%、超過 10 年 15%。
- 持有期間以「登記日」算:從買進時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算到賣出時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不是簽約日。
- 自住房地有 400 萬元免稅額: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並居住連續滿 6 年等條件都符合時,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按 10% 課稅。
- 賠錢也要申報:完成移轉登記次日起算 30 日內申報,不論有沒有應納稅額。
哪些房子要課房地合一稅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適用範圍如下:
| 類型 | 是否適用 |
|---|---|
|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 適用 |
|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 | 適用 |
|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 視同房地交易,適用 |
|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的房屋使用權 | 視同房地交易,適用 |
| 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 | 不在房屋範圍內 |
|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的房地 | 適用舊制 |
舊制下,土地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6 款免納所得稅,房屋部分的交易所得則併入綜合所得稅。舊制與新制的算法完全不同,取得日落在 2015 年底以前的,試算時要選對制度,房地合一稅試算會依取得日自動切換。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另有幾類土地免納所得稅,例如被徵收的土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一般住宅買賣較少碰到,有疑問時先向國稅局確認。
持有期間怎麼算
起點與終點
財政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2026 年 4 月 21 日修正版)第 3 點至第 5 點規定:
| 項目 | 一般情形 | 例外 |
|---|---|---|
| 取得日 | 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 預售屋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法拍於登記前已取得所有權者,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為訂定買賣或贈與契約之日 |
| 交易日 | 出售的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 預售屋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 |
| 持有期間 | 自取得日起算至交易日止 | 繼承、受遺贈、配偶贈與可合併前手持有期間 |
實務重點:賣方簽約的那一天不是交易日,過戶登記完成那一天才是。從簽約到登記通常還要經過用印、完稅、送件,屋主如果正卡在 2 年、5 年或 10 年的門檻附近,要把整個交易時程排進去,不能只看簽約日。
可以合併計算的情形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第 4 項與上述作業要點第 5 點:
- 繼承或受遺贈:可以把被繼承人、遺贈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連續繼承的,各次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都可以合併。
- 配偶贈與:可以把配偶原本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 自住優惠的 6 年:合併計算的期間,要以前手(或本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經設籍並居住、且沒有出租或營業使用的期間為限。
一般的父母贈與子女不在合併計算之列,子女的持有期間從受贈登記日重新起算。
稅率級距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個人的稅率如下(2026-10-07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 持有期間 | 稅率 |
|---|---|
| 2 年以內 | 45% |
| 超過 2 年,未逾 5 年 | 35% |
| 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 | 20% |
| 超過 10 年 | 15% |
| 因財政部公告的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持有 5 年以下 | 20% |
| 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自土地取得起 5 年內完成並銷售 | 20% |
| 參與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興建完成後取得的房地第一次移轉,持有 5 年以下 | 20% |
| 符合自住條件,課稅所得超過 400 萬元的部分 | 10% |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 持有期間 | 稅率 |
|---|---|
| 2 年以內 | 45% |
| 超過 2 年 | 35% |
非自願性因素有哪些
財政部 2021 年 6 月 11 日台財稅字第 11004575360 號公告(自 2021 年 7 月 1 日生效),列出七種情形,例如:
- 本人或配偶在工作地點購屋設籍居住、未出租或營業使用,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
- 因無力清償債務,房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
- 本人、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受傷,出售房地負擔醫藥費。
- 繼承房地時一併繼承以該房地擔保的貸款,無力償還而出售。
經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稅負的安排,不適用。是否符合,以國稅局個案認定為準,申報時要附證明文件。
所得額怎麼算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1 項、第 3 項,公式分兩段:
交易所得 = 成交價額 - 原始取得成本 -(取得、改良、移轉費用)
課稅所得 = 交易所得 - 土地漲價總數額
應納稅額 = 課稅所得 × 適用稅率
成本與費用可以扣什麼
依作業要點第 13 點、第 15 點:
| 可以扣 | 不能扣 |
|---|---|
| 買進時的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 | 持有期間繳的房屋稅、地價稅 |
| 過戶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 管理費、清潔費 |
| 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 2 年內耗竭的改良、修繕費 | 過戶後的房貸利息 |
| 出售時的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 | 土地增值稅(當次未自所得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除外) |
沒有單據時: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6,未提示費用證明的,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 3% 計算費用,並以 30 萬元為限。成交價 1,000 萬元以上的房子,實際費用常常超過 30 萬元,買進時的契稅收據、代書費、仲介費發票、裝修合約與發票都要留好。
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成本不是前手買價,而是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這個成本通常偏低,所得額相對較高。
損失可以往後扣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2 項,房地交易損失可以自交易日以後 3 年內的房地交易所得減除。前提是虧損那次有依限申報,國稅局才有紀錄可以扣抵。
設例試算
設例:甲屋主 2019 年以 1,500 萬元買進一間台北市公寓,買進時支付契稅、代書費、仲介費等共 45 萬元;2026 年以 2,000 萬元出售,支付仲介費等 60 萬元;當次交易的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80 萬元。甲屋主沒有在該屋設籍自住。
| 步驟 | 計算 | 金額 |
|---|---|---|
| 交易所得 | 2,000 - 1,500 - 45 - 60 | 395 萬元 |
| 課稅所得 | 395 - 80 | 315 萬元 |
| 持有約 7 年 | 適用 20% | — |
| 應納稅額 | 315 × 20% | 63 萬元 |
同樣的數字,如果持有期間不同:
| 持有期間 | 稅率 | 應納稅額 |
|---|---|---|
| 2 年以內 | 45% | 141.75 萬元 |
| 超過 2 年未逾 5 年 | 35% | 110.25 萬元 |
| 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 | 20% | 63 萬元 |
| 超過 10 年 | 15% | 47.25 萬元 |
再設例:乙屋主與配偶在該屋設籍並居住連續滿 6 年,6 年內沒有出租或營業使用,且 6 年內沒有用過自住優惠。課稅所得 600 萬元時,400 萬元以內免稅,超過的 200 萬元按 10% 課稅,應納稅額 20 萬元。
上述數字為說明公式的設例,實際稅額以國稅局核定為準。土地漲價總數額可以從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查到。
自住優惠的條件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第 1 項第 1 款,三個條件要同時符合:
-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 6 年。
- 交易前 6 年內,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交易前 6 年內未曾適用這個優惠。
只設籍不居住、中間把戶籍遷出、或曾短期出租,都可能不符合。
申報期限與罰則
- 期限: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 30 日內。
- 誰申報:賣方本人,不論盈虧、不論有無應納稅額。
- 向誰申報:依作業要點第 10 點,可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房地所在地等稽徵機關辦理。
- 要帶什麼:申報書、買賣契約書影本、成本與費用證明;有應納稅額的,附繳納收據。
| 情形 | 罰則 |
|---|---|
| 未依限申報(例如虧損未報) | 3,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罰鍰 |
| 已申報但漏報、短報 | 所漏稅額 2 倍以下罰鍰 |
| 未申報且有應補稅額 | 補稅外,按補徵稅額處 3 倍以下罰鍰 |
重購退稅: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出售自住房地繳了稅,2 年內重購自住房地的,可在重購登記次日起算 5 年內申請按比例退稅;先買後賣也可以在申報時扣抵。重購後 5 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移轉,原退還或扣抵的稅額會被追繳。
常見誤區
- 「簽約滿 2 年就適用 35%」:交易日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簽約日不算。卡在門檻邊緣的屋主,要把過戶時程算進去。
- 「沒賺錢就不用報」: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要申報;沒報不只會被罰,損失也無法在之後 3 年內扣抵。
- 「單據丟了也沒關係,國稅局會給 3%」:3% 有 30 萬元上限,高總價房屋實際費用常常超過這個數字,單據不留等於多繳稅。
- 「設籍滿 6 年就是自住」:還要實際居住、6 年內沒有出租或營業使用、6 年內沒用過優惠,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 「父母送的房子可以接著算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只限繼承、受遺贈與配偶贈與;一般贈與從受贈登記日重新起算,成本也改用受贈時的評定現值與公告現值調整。
小結
-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出售時適用房地合一稅;之前取得的適用舊制。
- 持有期間從取得登記日算到出售登記日,境內個人稅率依序為 45%、35%、20%、15%。
- 課稅所得=成交價-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單據留好可以少繳。
- 自住滿 6 年等三條件符合,400 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 10%。
- 過戶登記次日起 30 日內申報,賠錢也要報;交易流程可對照買賣流程。
以上為一般性說明,個案稅額與適用條件以國稅局核定為準,個案請另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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