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 2026 年(民國 115 年)的地價出現「一漲一跌」:公告地價全市平均上漲 3.90%,公告土地現值全市平均下跌 0.31%。前者決定地價稅,後者是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基礎。115 年地價稅將在 11 月 1 日開徵,是公告地價調整後第一次發單。
本文寫給今年剛買、正在交屋或準備出價的台北買方:先看懂兩個數字,再整理稅單誰收、自用住宅稅率怎麼申請、契約怎麼分攤。本文只整理官方公開數據與規定,不預測房價。
先講結論
- 公告地價漲、現值跌,並不矛盾:公告地價每 2 年重新規定一次,115 年反映的是近 2 年變動;現值每年公告,反映近 1 年變動。
- 自用住宅戶的地價稅增幅有限:臺北市地政局估算,占總戶數 57% 的自用住宅戶,115 年平均每戶約增加 198 元。
- 稅單寄給 8 月 31 日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繳全年稅額;買賣雙方之間怎麼分攤,看契約,不看稅單抬頭。
- 前手核准的自用住宅 2‰ 不會自動延續給買方,過戶後要重新申請;今年申請期限 9 月 22 日已過,錯過的從 116 年起適用。
- 現值下跌對買方的稅費沒有直接影響;土地增值稅依契約範本由賣方負擔,但可能影響賣方對淨收入的估算與議價空間。
數字一覽:現值跌、地價漲
| 指標 | 數字 | 資料期間/公告日 | 出處 |
|---|---|---|---|
| 公告土地現值全市平均調幅 | −0.31%(住宅區段 −0.58%;商業及工業區段 +0.46%) | 115 年,115 年 1 月 1 日公告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114 年 12 月 19 日新聞稿 |
| 現值各行政區 | 4 區上漲、8 區下跌;漲幅較大為南港 +0.39%、文山 +0.25%、北投 +0.12% | 同上 | 同上 |
| 公告地價全市平均調幅 | +3.90%,12 個行政區均上漲;南港 +5.28%、文山 +4.98%,大安 +3.06% 最小 | 115 年(前次為 113 年) | 同上 |
| 自用住宅戶地價稅影響 | 平均每戶約增加 198 元(占總戶數 57%) | 115 年地價稅,地政局估算 | 同上 |
| 住宅價格指數 | 131.03,月增 0.40%、年增 2.71% | 115 年 6 月(115 年 9 月 23 日發布)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
為什麼一個漲、一個跌
- 法定週期不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規定地價後每 2 年重新規定一次;依同條例第 46 條,土地現值表每年 1 月 1 日公告。
- 計算方式不同:依臺北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第 109、110 次會議紀錄,115 年現值按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全額查計;公告地價則按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的 26.29% 計算(113 年為 26.55%,這次另減計 1% 政策調幅),且區段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未較 113 年下降者,計算結果低於 113 年時維持 113 年地價。
- 換句話說,公告地價大約只有市場行情的四分之一,115 年的漲幅是兩年累積的結果;現值則反映近 1 年地政局所稱「量縮價微跌」的市場。
和房價指數對照要小心
同一機關公布的 115 年 6 月住宅價格指數年增 2.71%,方向和現值相反。兩者資料期間、估價方法不同:現值是前一年查估、當年 1 月公告的區段地價,指數是逐月以交易資料編製。兩個數字都不能直接拿來推估單一物件的價格,個別物件行情仍以實價登錄比對為準,可用周邊行情查詢。
11 月地價稅:誰收單、怎麼算
依土地稅法第 40 條與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地價稅以每年 8 月 31 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天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繳納全年稅額,11 月 1 日起一個月內徵收。
| 項目 | 規定 | 出處 |
|---|---|---|
| 一般稅率 | 基本稅率 10‰,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累進至 55‰ | 土地稅法第 16 條 |
| 自用住宅用地 | 2‰;都市土地 3 公畝(300 平方公尺)以內;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 土地稅法第 17 條 |
| 自用住宅定義 | 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 | 土地稅法第 9 條 |
| 申請期限 | 開徵 40 日前;115 年為 9 月 22 日前,逾期自次年適用 | 土地稅法第 41 條、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115 年 9 月 3 日新聞稿 |
| 課稅基礎 | 未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 80% 為申報地價 | 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 |
設例試算
設例:甲在台北市買一戶公寓,土地持分 20 平方公尺。假設該地段 113 年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 10 萬元,115 年上調 3.90% 為 10.39 萬元,未另申報地價、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 113 年公告地價 | 115 年公告地價 | |
|---|---|---|
| 課稅地價(20 ㎡ × 公告地價 × 80%) | 160 萬元 | 166.24 萬元 |
| 自用住宅 2‰ | 3,200 元 | 約 3,325 元 |
| 一般稅率 10‰ | 16,000 元 | 約 16,624 元 |
公告地價調整讓稅額增加約 4%;真正拉開差距的是稅率,一般稅率是自用住宅稅率的 5 倍。持分面積、所在地段與名下其他土地都會影響實際稅額,持有成本可用持有成本試算估算。
對買方的實務意義
交屋分攤:看契約,不看稅單抬頭
內政部「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行政院全球資訊網全文)第九點:地價稅、房屋稅等,交屋日前由賣方負擔、交屋日後由買方負擔,以交屋日為準,按當年度日數比例負擔。
設例:乙屋主與買方約定 10 月 1 日交屋,移轉登記在 9 月完成,8 月 31 日登記簿上仍是乙,115 年地價稅單會寄給乙。依日數比例,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共 273 天由乙負擔,其餘 92 天由買方負擔;以前面 3,325 元為例,買方分攤約 838 元。
- 稅單 11 月才寄出,交屋時多半還不知道確切稅額。契約或交屋結算單要寫清楚:以哪一期稅單估算、誰收單誰繳、多退少補怎麼處理。
- 過戶登記在 8 月 31 日前完成、但買方來不及在 9 月 22 日前申請自用住宅稅率,全年會按一般稅率計徵。稅率差額由誰負擔,建議在契約中另外約定。
- 交屋流程與結算時點可對照交易流程與簽約前要準備哪些文件。
自用住宅稅率:過戶後要重新申請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轉載的地方稅務機關說明指出:新所有權人經由贈與、繼承或買賣取得土地,不論原所有權人是否適用自用住宅稅率,都必須重新申請。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所有權人本人遷入戶籍,可透過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服務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遷入者,所有權人要在期限前主動申請。
- 今年 9 月 22 日後才過戶或遷戶籍的買方,116 年適用的申請期限同樣是開徵 40 日前,可以提早辦,不必等到明年 9 月。
議價:現值下跌影響的是賣方的帳
- 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訂約日起 30 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計算土地增值稅;契約範本第九點約定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
- 115 年現值住宅區段平均下跌 0.58%,對多數賣方的增值稅影響不大;但年底前後簽約,適用 115 年或 116 年現值可能不同,部分賣方會在意簽約時點。
- 賣方主張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 10% 時,依土地稅法第 34 條,出售前一年內曾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不適用。賣方的稅負會影響其期待的淨收入,進而影響議價,但不是買方要承擔的費用。賣方稅負可用稅費試算估算。
產權檢查:先查持分與公告地價
- 地政局說明,115 年公告土地現值與公告地價可上臺北地政雲查詢;搭配謄本上的土地持分,可先估算每年地價稅。
- 請賣方提供最近一期地價稅單,確認是否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若前手按一般稅率繳納,可能代表有出租、營業或未設籍情形,看屋時可一併詢問實際使用狀況。
- 土地持分大(例如透天、老公寓頂樓含增建、基地大的社區)時,留意都市土地 300 平方公尺的自用住宅面積上限。
116 年地價作業:時程先記下來
- 臺北市地政局訂於 115 年 11 月 3 日上午 10 時,在市政大樓 2 樓北區 N202 會議室辦理 116 年地價作業說明會,意見可於 11 月 10 日前提出(地政局 115 年 10 月 15 日新聞稿)。
- 地政局說明:公告土地現值是土地移轉時核課土地增值稅的基礎,並非課徵地價稅的依據,116 年現值調整不會影響明年地價稅。
- 116 年公告土地現值將於 116 年 1 月 1 日公告,調幅目前尚未公布。
常見誤區
- 「公告地價漲 3.90%,每戶地價稅就漲 3.90%」:全市平均不等於個別地段,區段調幅不同,累進稅率也會放大差異。
- 「現值跌了,房價也跌了」:現值是前一年查估的區段地價,和逐月編製的價格指數期間、方法都不同,不能直接推論單一物件行情。
- 「稅單寄給誰,就是誰全付」:稅單依 8 月 31 日登記簿寄送,買賣雙方之間依契約按交屋日日數比例分攤。
- 「前屋主是自用住宅稅率,過戶後照樣適用」:新所有權人要重新申請,逾期從次年起適用。
- 「土地增值稅由買方付」:契約範本約定由賣方負擔,只有可歸責於買方的延遲申報所增加的部分由買方負擔。
小結
- 臺北市 115 年公告地價平均 +3.90%、公告土地現值平均 −0.31%,兩者週期與計算比例不同。
- 115 年地價稅 11 月 1 日開徵,8 月 31 日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收單、繳全年稅額。
- 買賣雙方依契約以交屋日按日數比例分攤,交屋結算時要寫清楚估算基準與多退少補。
- 過戶後自用住宅 2‰ 要重新申請,開徵 40 日前申請當年適用。
- 116 年地價說明會 11 月 3 日舉行,新年度現值 116 年 1 月 1 日公告。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數據以各機關最新公布為準,個案稅額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為準,法律問題請另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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